2018年12月,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陌生人私闯民宅。当地派出所了解后,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将该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2018年12月未出警的行为违法。但该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牛某某又进行了上诉与再审申请,但均被法院驳回。
在明律师代理此案后,指导牛某某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最终,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确认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的行为违法。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在涉及村委会“帮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警、求助事项的紧急程度依法处理,对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而未到现场处置的,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本案对维护被腾退人合法权益、监督村委会等腾退主体依法拆迁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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