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忠与蔡某芳系夫妻关系,几十年前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青浦区徐泾镇的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为59.39平方米,是原青浦县徐泾乡政府集资建造。1991年原徐泾乡集镇建设办公室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登记为杨某忠。
2017年12月,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徐泾镇政府)以徐泾镇老集镇城中村改造为由,在案涉房屋所在区域实施征收工作。
但之后杨某忠与征收方就补偿事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徐泾镇政府以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杨某忠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徐泾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徐泾镇政府赔偿因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后杨某忠在诉讼过程中故世,其妻蔡某芳、女儿杨某辉继续参加诉讼。
最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确认徐泾镇政府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判决徐泾镇政府向杨某辉、蔡某芳支付赔偿金376万元(人民币)。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金额一直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审理过程中,本案从“违法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出发,将当事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必然可得的利益作为直接损失,确定所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一理解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本案的判决对同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体现了行政赔偿诉讼对违法行政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补偿性,增强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发挥了依法保护产权、保障和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正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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