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张某向河南省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书面提出申请并寄送了书面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查处其所在村的耕地被有关工程项目违法强行占用的行为。市国土局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后,没有受理、立案、处理,也未告知张某,张某遂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市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査处。
在在明律师的代理下,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被告对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市国土局随后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市国土局违反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第十六条对受理后的立案查处等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适用了上述条款,为处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件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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