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卫星拍到违建拆除后,通常没有赔偿款,但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无补偿的常规情形
1.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 违建定义:违建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其存在本身违反城乡规划,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拆除时通常无补偿。
2)可能获得补偿的特殊情形
1. 程序违法导致补偿:若行政机关在认定和拆除违建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未依法调查、认定、告知或听证,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若确认程序违法,当事人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获得部分补偿,如材料残值补偿。
2. 历史遗留问题补助:因历史原因(如早期规划审批制度不完善)形成的无产权证明但长期合法居住的房屋,拆除时可能根据地方政策获得适当补助,以考虑居民实际居住情况和历史因素。
3. 政策激励措施:为鼓励居民自行拆除违建或配合拆迁,政府可能提供奖励或补助。此类补偿并非基于违建合法性,而是政策激励手段。
3)补偿的例外与限制
1. 可改正的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若违建可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如补办手续、调整设计),行政机关应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而非直接拆除。若直接拆除,当事人有权争取合理补偿。
2. 拆除成本与公共利益平衡:若拆除违建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成本过高,行政机关可能采取替代措施(如没收违法收入、罚款),而非直接拆除。此时,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获得部分补偿。
违建拆除不予补偿。违建房,也称为违法建筑房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厂房违建拆除没有补偿。
违法建筑是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许可擅自建造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有权责令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若当事人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拆除,且不给予补偿。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当地城乡规划制定前已建成,且不违反当时法律规定的;
或者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手续不全,但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补办手续的,可能会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要根据违建的实际情况、当地政策以及行政机关的认定等综合判断。
若对违建拆除及补偿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于善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于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拆除侵犯原告相邻权的违法违章建筑(玻璃阳光房),排除妨碍,对原告房屋恢复原状;
2、由被告承担原告未入住期间还需要缴纳的2020年1月16日-2021年7月I5日物业费13549.5元和2021年取暖费3900.89元,合计17450.39元。
物业费最终以实际入住日期为准;
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16日,原告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房屋收房,发现所购房屋的预留空调台被非法拆除、房屋北阳台下水已被破坏,破坏原因系被告(楼下三楼业主)非法搭建违建阳光房过程中拆砸所致,直接后果就是原告所购房屋的外墙体、墙内保温层、防水层等被严重损坏、北面阳台排水管被非法拆除、北面房屋空调露台被非法拆除。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善某某物业费和采暖费损失17450.39元,案件受理费2236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236元,由原告于善某某承担2000元。
✎高某某与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高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高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天竺房地产公司承担。
且即使被认定是违法建筑,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拆除:
首先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且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656元,由高某某负担381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312元,由高某某负担762元(已交纳),由北京天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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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违建厂房拆迁时会有补偿吗合法吗,2020年违建厂房拆除新规
内容投稿:汤阳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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