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行政系列案件。从业以来参与办理行政系列案件126多件,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奖牌等。
关于原来因历史原因存在的宅基地历史遗留违建问题现在能否拆后重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新增建设还是翻建,都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是不允许建设的。针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如下:
1)宅基地上房屋的重建条件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意味着,在原有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2. 审批流程:重建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批流程,包括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经过现场勘查、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等步骤,最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只有取得这些审批许可后,才能进行重建。
2)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
1. 违建性质: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如果未经合法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进行建设,那么这些建筑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建筑。
2. 处理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意味着,如果历史遗留的违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时通常不会获得补偿。
3. 重建可能性:对于历史遗留的违建,如果想要进行重建,首先需要解决其违法性质。这可能需要通过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缴纳罚款或进行其他整改措施来实现。只有在违法性质得到解决,并取得合法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进行重建。
3)总结与建议
原来因历史原因存在的宅基地历史遗留违建问题,如果想要进行拆后重建,必须首先解决其违法性质(如有),并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村委会,了解具体的审批流程和要求,以便进行合规的重建活动。
法律主观:
如果是合法的情况下,即使 没有房产证 也是可以 办理营业执照 的。我们只需准备好相应办理营业执照的所需材料到本地工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一份营业场所不在拆迁范围内的证明,一寸相片,健康证(或卫生局出具的体检证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需提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如 个体工商户 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如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最好是原件,如果房东不出示原件可以用复印件,但复印件上需要房东写上“与原件相符”并由房东签字。 3、此外,还需要租房协议的原件、复印件及办理者 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如果属于 没有产权证 的回迁房之类的,向工商部门提供租赁协议、店面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办照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法》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王某某成、邢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王某某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王某某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王某某成所主张的宅基地有国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足以证明宅基地合法权益,邢某某将彩钢房建在王某某成的宅基地上,侵权事实仍然客观存在,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成举证不能,明显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成负担。
✎陈某某某与陈某某某、陈某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被告恢复原告岔路村陈某某某宅基地上的房屋、围墙及附属物原状;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3年12月31日,原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围墙,并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廖某某、陶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上诉人廖某某的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涉诉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已经做出不能继承的认定,因此法院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最终却以侵权责任的案由判决上诉人廖某某赔偿被上诉人陶某某损失14000元,该行为违反法律程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廖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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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宅基地违建遇拆迁能补偿吗合法吗,宅基地违建的认定标准
内容投稿:成芷辰
内容审核:吕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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