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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女婿能否享受分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如果女婿的户口在拆迁之前已经迁入到女方家中,成为上门女婿,那么在拆迁时,女婿有权享受同等的拆迁补偿政策。
2)如果女婿的户口并未迁入女方家,而是女儿将户口迁入到女婿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女婿还是女儿,都无法享受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即不会领到补偿款,也不可能多分得房子。
如果女婿想要获得土地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还需要确认其是否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这通常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户口登记在结婚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后在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土地和房屋相关权利。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女婿才有可能在原籍地土地承包期内享受土地权利,并据此获得征地补偿款。
拆迁补偿女婿能否享受分配,主要取决于其户口情况以及是否满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条件。
法律分析:
如果女儿是属于娘家的这个村的成员,而且对于政府拆迁补偿要求是按照人口进行补偿的话,那么作为娘家的女儿是有分,可以分到该补偿的,还有如果这个房屋的产权,在女儿名下或者是属于合法的继承人的话,那么在房屋拆迁时,也是可以分到房产的,对于只要满足以上情况,任何一个都能够分到娘家拆迁房子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常来讲,父母给女儿的拆迁款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女婿没有权利享有。
因为拆迁款一般是基于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补偿,女儿作为接收方,这笔款项应归她个人所有。
不过,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女婿和女儿有一起经营、共同生活等行为,并且拆迁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等情况,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婿或许对部分拆迁款享有一定的权益。 但要是明确表明该拆迁款是赠与女儿个人的,并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那么一般情况下,女婿不能主张份额。总之,得依据具体的情况去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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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时女婿有没有赔偿款,拆迁安置女婿
内容投稿:萧莉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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