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拆迁是否需要夫妻两人签字,应视具体情形而定。
1. 共有房屋拆迁情形:
* 若被拆迁的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拆迁协议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是因为共有房屋的处分,包括拆迁,需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 若被拆迁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即产权证仅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方单独签字即可,无需另一方签字。但需注意,若双方对婚前财产有特别约定,或者婚后通过行为(如加名)改变了财产性质,则可能仍需要双方签字。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的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在共有房屋拆迁问题上,若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参与决策。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情况下,拆迁显然需要双方共同同意。
拆迁是否需要夫妻两人签字,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和登记情况。若为夫妻共有财产且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均需签字;若为一方婚前财产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方单独签字即可。
法律分析:
如果房产证书上面登记的是夫妻双方,则需要双方签字,如果只记载一方,则只需记载方签字即可。如果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只有一方的签字,而没有另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该合同是电子版形式的,则必须事前签订确认书,没有确认书,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通常来讲,房屋拆迁并非一定得夫妻一同签字。
要是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一般就得双方一起签字认可拆迁协议等相关文件啦。 但要是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这一方就有权利单独做出与拆迁相关的意思表示。 然而,在实际中,为了防止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最好是夫妻双方一起商量并决定是否签字。 倘若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签订了拆迁协议,另一方有可能会对协议的效力提出不同意见。 具体情形得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房屋产权的具体登记情况来判定。✎娄某某1、娄某某2等娄某某4、章某某、朱某某、娄某某5、娄某某3、娄某某6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其他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章某某无须支付给娄某某1、娄某某2、娄某某4涉案房屋(二间二楼)的拆迁补偿款。
1.现有分割的案涉房屋在拆迁时是按在册人口3个人即娄某某7、章某某、娄某某5一家共同共有的基础来计算拆迁款的,并无被上诉人等其他原审第三人的份额,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高田头等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五条规定,75平方米×3,其他的面积均为违章建筑,一审认定7个人为案涉房屋上的共同共有人,按拆迁政策应当为125平方米×3,显然拆迁时认定的共有人与法院认定的共有人存在差异,这一差异的结果是直接导致实际可得的拆迁款金额减少一半左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由上诉人章某某负担。
✎叶某某、李某某共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叶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整套房子只有6368元,上诉人陈述拿出2000多元交给被上诉人一起交给单位,完全符合实际和常理,应是事实,因为双方居住的是一套房,从产权登记上规定只能办理一个房证,一个土地证,应该符合当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政策规定,所以才有双方各保管一个证照的协议约定。
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75796.2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叶某某负担825元,由李某某负担825元。
✎兰俊玲与王某某某安,王磊,吴小红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王某某某作为户主领取的南沈家桥村安置房中的2-1-1804室号房屋(75M2)归原告所有,三被告配合腾交房屋(本案所涉房屋5套,共计320M2,分别为:
2-1-1804号房屋75M2、3-1-806号房屋95M2、5-1-1603号房屋50M2、6-2-1303号房屋50M2、6-1-3005号房屋50M2,上述房屋每平方米3000元,共计960000元);
2、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5平方米面积补差款15000元;
3、被告王某某某向原告支付2010年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的国有土地租金、过渡费、回迁补偿款、征地款、商铺款、生活补助费、奖励费等3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1年4月7日西安市雁塔区XX村XX号拆迁,被告王某某某作为户主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载明,被拆迁人家庭人口共四人,即原告与三被告,每人获得80㎡的安置住宅,共计安置住宅320㎡。
被告王某某某作为户主与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房屋(50平方米),原告兰某某按份享有30平方米的权益,被告王某某某、王某某某、吴某某共同享有该房屋20平方米的权益,被告王某某某作为户主与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于2011年3月10日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房屋(50平方米)由原告兰某某居住、使用、并享有后续权益履行后续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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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合法吗,拆迁产权人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内容投稿:黄一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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