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流转后遇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受让方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被征收时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的归属
安置补助费主要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在土地流转的情况下,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那么安置补助费应归受让方所有,因为受让方已经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
1. 根据土地流转后的实际使用情况,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已经转包或出租,那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归接包人或承租人所有,前提是合同中未另有约定。
2. 在土地流转合同中,如果双方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土地流转后遇到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或受让方)所有,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则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共同所有,分配标准是:
1.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2.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虽然实际使用土地的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没有发生改变。
所以该笔补偿费应由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但是并不能说土地补偿与接包人或者承租人毫无关系。
合同当事人事先在转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约定承包地被征收时对接包人和承租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接包人和承租人依照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成员的专门补偿,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接包人、承租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接包人属于安置的对象范围,而承租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无权要求安置补助费。
✎马某某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社区第18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社区第18村民小组返还原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金172 860元。
2017年3月25日,在被告第18村民小组90%的农户代表、原告、第三人锦樵公司及村委会的部分干部的参与下召开了会议,与会者一致决定,将原告家的承包地全部流转给第三人锦樵公司进行经营,原告因此收取了第三人锦樵公司支付的2017年的土地流转费2500元以及额外的补偿费2500元,锦樵公司在2018年也在原告的承包地上栽种了树木。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下坝社区第18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10 247.76元,案件受理费1878.6元(已减半),由原告马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因系原告自己拒绝领取款项,所以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万某某与万某某付、张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万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流转费88868.24元,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0年土地承包到户时,原告与万某某、万某某、万某某分、万某某连及父亲万某某、母亲胡某某为一户共七人承包土地七份。
被告万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万某某土地补偿款17788.18元,案件受理费2022元(已准予缓交至执行阶段),由原告万某某承担1617.27元,被告万某某承担404.73元。
✎赵某某、赵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给原告承包地流转补偿款4176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按照我父母们离婚时的约定,我依法应当获得土地流转费417600元,但被告收到该款后拒绝将我应得的部份分配给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土地流转费183040元,案件受理费3782元,保全费2608元,共计639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3282元,被告赵某某负担310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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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拆迁归谁所有呢,流转土地被征收补偿给谁
内容投稿:邵阳
内容审核:谭程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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