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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要公示吗,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谢瑞青律师

谢瑞青律师

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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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要公示吗,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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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要公示吗,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土地权属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需区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主动公开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公告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登记基础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登记的基础信息,如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也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这些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2)依申请公开范围

1. 特定需求下的公开:虽然土地权属状况信息不属于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全部内容,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2. 申请流程与审核: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如果决定公开信息,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提供给申请人。

3)限制与保护

1. 隐私保护:在公开土地权属情况时,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土地登记信息可能受到限制,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予以公开。

2. 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机制,以确保信息安全。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登记机构需进行保密处理,不会随意对外公开。

二、建设用地批前公示后几天公示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一般是10天公示期,然后5天内可以提出听证要求,所以一般是从开始公示起15天后做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需要进行登记吗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时候需要进行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进行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要公示吗,土地权属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要公示吗现在,土地使用条件公告

内容投稿:柳明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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