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关于土地上交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解答:
1)土地上交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上交通常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或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若土地上交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终止,则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不再有效。如果土地上交是出于流转目的,如转让给其他农户,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则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
1. 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状态
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前,首先需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前状态。这包括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仍然有效,是否已进行流转,以及流转的具体方式等。
2.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变更,如转让给其他农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终止,应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时,可能会遇到各种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上交后是否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取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状态,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并解决可能遇到的纠纷。
法律分析:
企业注销后土地使用权可以做转让处理,不做转让处理或无法转让处理的应当注销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农村土地流转一般指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应当签订流转合同。
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价款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流转合同要经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经双方同意,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龙某某与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龙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周某某支付龙某某土地赔偿欠款8万元。
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
“甲方上交自有包产地使用权”,对于“上交自有包产地使用权”具体指代什么,一审法院亦认为指代的是:
“上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据此认定龙某某未履行上交义务,但这明显是错误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龙某某负担(已交纳)。
✎关某某武、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关某某武上诉请求:
对该案件重新审理。
2.王某某(父王某某)所持土地证属于私自办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关某某武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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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证可以注销吗怎么办,土地流转证有什么作用
内容投稿:郝凯
内容审核: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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