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土地使用权确实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这一条款为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表明土地使用权不仅限于地表,还延伸至地上和地下空间。
2)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
1. 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权作为一个立体的概念,其效力不仅及于地表,还包括地上和地下一定合理范围的空间。这意味着土地使用者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地下设施的建设,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
2. 登记确认:在土地登记时,通常会登记土地的平面四至界限以及上下立体空间,进一步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立体性质。
3)特殊情况与限制
1. 规划限制:虽然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下部分,但其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等部门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包括地下空间的用途、范围和条件。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规划来确定和使用地下空间。
2. 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土地使用者在进行地下空间利用时,应确保不损害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相邻土地及建筑物造成损害。
3. 特殊资源管理:对于地下矿产资源等特殊资源,其使用权可能受到特殊管理,并不完全包含在一般土地使用权范围内。
法律主观: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如下:
1、拍卖。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 3、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 土地管理法 》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仅在苏州市、南宁市出台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中,明确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批准利用地上空间开发建设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该地上空间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
1、《民法典》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可以看出,《民法典》对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3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只对地下空间开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地上空间开发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但是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
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同样,我们认为地上空间开发和利用也需要遵守这条原则。
✎汉中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港联不动产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并改判依法确认汉中世纪城小区D区地下125个非人防车位为小区2172户全体业主共有,并判令被上诉人向全体业主返还被其出售的19个车位的全部销售款项。
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汉中世纪城小区范围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非人防地下车位,是业主住宅建筑的地下空间部分,被利用作车位,是小区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也必然是共有土地使用权的组成部分,二者不可能被分割,它不可作为被上诉人的专有部位。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汉中市汉台区世纪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方某某、周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绩溪县华阳镇××幢××道××号房屋基底下的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绩溪县华阳镇××幢××道××号房屋基底下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编号为18、19、28、29的四间储藏室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第二项请求中编号为18、19、28、29的四间储藏室立即交付给原告;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绩溪县××镇××道××号××广场××号××号××号××号××楼××室的《绩溪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该房屋规划用途为一般住宅,属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115.1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112.98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2.16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某某、周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方某某、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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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包含地表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包含哪几项权利
内容投稿:宋同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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