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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金是卖方交吗,土地转让金应该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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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经验丰富,包括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还有相关房产纠纷以及婚姻家事方面的案件。认真、细致、专业、负责对待每一个案件,以法为据,辅以情理,尽心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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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金是卖方交吗,土地转让金应该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一、土地转让金应该买方出还是卖方出

土地转让金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出,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合同约定

如果双方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土地转让金的支付方,那么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规定由买方支付,则买方出;如果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则卖方出。

2)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即买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表明,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土地出让金应由买方缴纳。

如果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非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土地转让金的支付方。

土地转让金应该由买方还是卖方出,首先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在无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二、什么是土地出让金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

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出让金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土地出让金应由买方还是卖方支付

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这一项费用通常是由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即卖方承担并支付的。

它特指各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将部分或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依照特定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全部价款,或者当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时,土地使用者选择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款,乃至之前通过行政划拨途径获取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如果他们决定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继续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或进行投资等活动,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款。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万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出让金35636.50元。

另外,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烟国土资函2017]142号回复,同意上述房屋在办理不动产初始或转移登记时,要求业主附加提供宏丰置业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迄到位,并同意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说明,故被告作为受让方,有义务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限被告万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3563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本溪市明山高新精细化工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再审判决认为:

原、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土地出让金究竟由谁承担产生歧义。

如果上诉人本溪市明山高新精细化工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本溪市明山高新精细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李某某土地出让金二十一万三千六百元。

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宏丰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三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出让金20859.51元;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三被告支付土地出让金20855.11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姜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原告将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小区××街××号房屋(下称案涉房屋)出售给两被告,房屋建筑面积109.81平方米,销售单价为1570元/平方米,金额为172401.70元,《房屋销售合同》第五条明确说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

限被告王某某、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缴的土地出让金20855.11元,驳回原告烟台市宏丰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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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是卖方交吗还是卖方,土地转让金必须交吗

内容投稿:吕凯

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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