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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集体征收如何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被征用后 剩余的部分怎么确权

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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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集体征收如何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被征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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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集体征收如何确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被征用后 剩余的部分怎么确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被征用后 剩余的部分怎么确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被征用后,剩余部分的确权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特定流程确保权属明确。

1)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的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需遵循此法律规定,明确土地权属。

2)确权主体与流程

1.确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若村内存在多个农民集体,则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行使;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

2. 确权流程

申请与提交材料:土地所有者(如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关键材料。

权属调查与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土地位置、界址、面积及权属情况,并调查相邻土地权属,明确边界和权属关系。

审核与公告:对申请材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在当地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将信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土地所有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3)剩余部分确权注意事项

权属连续性: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土地的权属应保持连续性,不得因征用而改变其集体所有的性质。

面积与界址调整:根据征用情况,剩余土地的面积和界址可能需调整。调整时应确保准确无误,并及时更新相关权属证明。

二、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吗

1)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吗1、没有确权的土地被征用需要赔偿。被占用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果有承包合同,当然补偿。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二、农村土地确权后征收怎么赔偿农村土地确权后征收的赔偿方式如下:

1、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赔偿

2、对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予以赔偿

3、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赔偿

4、对被征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赔偿。

三、一般被征用土地要怎么确权

征收的土地权益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进行土地权属的调查确认工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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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被集体征收如何确权呢,集体土地被征用

内容投稿:祁军桂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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