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城市户口继承农村祖宅拆迁时,宅基地使用权通常不直接获得补偿,但房屋部分可获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1)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归属
1. 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
2.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城市户口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2)房屋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1. 房屋继承:依据《民法典》,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城市户口继承人可继承农村祖宅的房屋所有权。
2. “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城市户口继承人在房屋存续期间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此使用权有限,不得翻建或扩建房屋,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3)拆迁补偿内容
1. 房屋补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城市户口继承人可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2. 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通常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将宅基地补偿纳入房屋补偿中,或通过提高房屋补偿标准体现,也可能单独核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3. 其他补偿: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具体标准和条件需参照当地政策。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祖宅拆迁财产分配需依具体情况而定。
若祖宅产权明晰,登记在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原则上该房屋拆迁补偿归其所有。
但若是家庭共有房产,拆迁补偿款应按家庭内部约定或法定继承规则分配。
法定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等分配,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若家庭内部有相关协议,按协议执行。
建议先明确祖宅产权归属及家庭内部约定,再依法合理分配拆迁财产。
✎魏某某1与魏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魏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某名下一半房产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魏某某1(估价30000元整),具体为:
坐落于宁海县××镇××村××街路里的平屋一间半(面积为柒厘贰毫,四至为东墙弄,南魏某某1的平屋,西魏某某某某某,北魏某某某),坐落于宁海县××镇××村新屋的茅屋一间(面积为壹厘陆毫,四至为东道地,南自己田,西魏文南,北魏近校),坐落于宁海县××镇××村下墙衕的地基(面积为壹厘贰毫,四至为东魏文焕,南大路,西魏某某某魁,北魏某某某某某)和坐落于宁海县××镇××村××街路里的地基一块(面积为捌毫,四至为东自己道地,南魏某某某某某,西后堂墙弄,北魏某某某某某);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关于新屋茅屋以及下墙衕地基的诉讼请求。
王某某于1955年去世后,魏某某某某某也于1956年去世,而魏某某某某某生育三个子女,原告的二位姐姐魏某某某、魏某某某同意将其应继承王某某遗产份额赠送给原告,故原告作为魏某某某某某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某名下二分之一的房产和宅基地使用权。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魏某某1负担(准予免交),驳回原告魏某某1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原告名下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观家峪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88054.4元返还给原告。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宅基地占有使用费人民币十五万元(计算公式:一万x十五年=十五万元)共计:
1238054.4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2月1日,太原市迎泽人民政府对观家峪村进行征收,被告张某某在没有取得原告的同意,也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拿宅基地与拆迁组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实际于2020年4月22日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观家峪村委会处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803479.4元。
被告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张某某支付8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钟某某1、钟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钟某某1上诉请求:
1.予以撤销并改判“登记在钟某某名下、地址为黄埔区坑村街九巷4-1房屋(证号萝穗郊(萝)字××号)的宅基地上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归钟某某1及朱某某共同所有,其中朱某某占3/4的份额,钟某某1占1/4的份额”。
2.根据《广州市黄埔区萝峰社区改造安置补偿协议》第二条第3款“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再享有本协议第一条的原址房屋权属”、第七条第1款“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腾空(以栋为单位)交付给甲方”、第八条第l款“乙方必须按本协议第七条第l款约定将房屋一次性整栋交付给甲方拆除”的约定以及旧村改造政策和协议目的,签订改造安置补偿协议的目的就是要把涉案宅基地房屋予以拆除并对权属人予以回迁安置,因此在签订了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之后,涉案宅基地房屋在法律已经不再归原权属人所有、不再客观存在,或者已经归拆迁方(甲方/拆迁主体)所有,或者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1600元,由上诉人钟某某1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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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祖宅拆迁怎么分配的,祖屋拆迁如何分配
内容投稿:毕博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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