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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有什么规定吗,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徐慧芳律师

徐慧芳律师

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

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河南、山东、四川、山西、江西等省办理过多起案件。法律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熟知各地征拆政策,在办案时能够快速果断找到征收方违法点,细致耐心地与客户沟通案情,准确掌握客户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并在与征收方协商过程中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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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有什么规定吗,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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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有什么规定吗,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主要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具体规定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2)土地承包期限

1.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2.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五条)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

4)土地承包的保障与补偿

1.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2.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并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定义和发包主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乡村有权将村里的土地承包给个人吗?

乡村政府没有直接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个人的权利。村委会在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擅自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乡村政府可以对土地承包进行监督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 (一)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三)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第十条 (一)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冶某某、兰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红寺堡区永盛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权属证书并办理养殖土地流转备案登记手续;

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规定的内容,被告应当为原告交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或权属证书,这样才能确认原告确已通过《红寺堡区永盛特色养殖专业合作社转让协议书》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再结合《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被告也应当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这样才能对应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款项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被告兰某某在具备办理涉案土地证照转移条件时,协助原告冶某某办理涉案土地证照转移事宜及备案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

张某某、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户主张某某明与被告丁唐村村委会签订的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07J《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包含原告户8.4亩耕地,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向原告交付8.4亩耕地;

2.判决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给付原告10年的租地款588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张某某明已经去世,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仅愿意给付原告4亩土地,剩余不愿意给付。

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交付原告张某某承包地4.88亩(位于永城市××镇××村××庄××组,其中4亩土地位于地块代码XXXXXXXXXXXXXXXXXX7号的6.6亩土地东部,东至张某某化,南至道路,北至道路,0.88亩土地地块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1,东至李金具,西至张某某、南至李某某,北至道路)。

杨某某、辉南县辉发城镇蛟河腰屯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上诉人具有优先承包权。

被上诉人发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上诉人具有优先权。

2.请求判决上诉人具有继续承包权。

5.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限届满后,不存在另行发包的问题,而是由原土地承包人无条件进行延长承包期三十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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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有什么规定吗现在,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内容投稿:萧毅

内容审核:徐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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