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使用权资产不属于流动资产。
使用权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通常被分类为非流动资产,而不是流动资产。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等使用权资产一般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并且不会在短时间内转化为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通常指的是企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而非流动资产则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因此,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使用权资产如土地使用权通常被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分类可能因企业的会计政策和所在国家的会计准则而有所不同。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建议。
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对使用权资产是否属于流动资产进行规定。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对会计准则的理解,我们可以推断出使用权资产通常被视为非流动资产。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在当前我国农村地区,通常所说的“农村土地流转”,实际即是“土地流转”。
何为“土地流转”?它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
具体来说,就是那些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家庭农场主们,将他们对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转让予其他的农业家庭或农业经济组织手中,这种情况下,他们依然可以保留对土地的承包权,而只是转让了其对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要涉及到土地流转,就必须签署相关的流转合同。
除此之外,对于以转让方式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还应获得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许可;
而采用转包、租赁、互换或其他方式实现的土地流转行为,则需向发包方提交备案申请。
同时,土地流转合同也需要经过所属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予以认证。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双方还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正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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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流动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吗
内容投稿:滕铭昭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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