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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的,主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核心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法律责任分析
▷ 行政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数额可能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和土地资源的受损程度来确定。
▷ 刑事责任: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3)合规建议
▷ 主动申请变更:如需调整土地用途,应提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 核实合同条款:检查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途限制条款,避免违约风险。
法律分析: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农民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如果是依法办理程序即可改变用地性质。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方不可以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须经发包方同意,一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某旅游公司在使用从李某某手中流转的属于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荒山后,未经某村经济合作社许可和政府部门的审批,即开始私自在承包范围内的1386平方米(林地1345平方米、道路41平方米)土地上建设非农业用途的钢结构楼房,用于家庭旅馆用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被威海市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原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8日予以行政处罚,并下发威国土资环处字【2015】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旅游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支付罚款20 790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李某某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当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但其在将涉案土地流转给某公司使用后,并未依法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土地农业用途被改变,遭受了严重破坏,涉案《荒山承包合同》的承包农用目的亦无法实现,此外,李某某系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将涉案土地无偿提供给某公司使用,而某公司在涉案土地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的诉求,应予支持。
✎郭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6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签订的背景是袁某某、袁某某趁上诉人拆旧房建新房时机,强迫签订,这一部分从上诉人提供的公安卷宗材料可以完全证实,我们从内容上也可以看出,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显示土地面积2亩,价格6万元,包括了2017年1月11日《转让协议》中的0.95亩,价格16万元,从上诉人提供的补充证据2018年3月25日被上诉人母亲出具收到10万元的收条印证,2018年3月25日《土地转让协议书》面积比2017年1月11日《转让协议》面积多了1.05亩,上诉人在被上诉人逼迫下又退了10万元,钱还少了10万元,此协议内容更不存在一审判决书中表述的“郭某某将农用地转让给袁某某用于建房”,是被上诉人强行取得上诉人土地后,为谋取利益自己违法建房,一审判决书这样的表述明显错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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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改变土地承包用途违法吗怎么处理,改变承包地用途什么后果
内容投稿:姜毅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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