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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村里能再动吗,土地确权了村委能随意占用吗

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

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保险领域 刑事辩护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代理案件覆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业务,是一位全能型律师。为人尽职尽责、务实、高效、专业、守信,且法律功底扎实,法律逻辑清晰,诉讼技巧灵活务实,屡获各庭审主审法官肯定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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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后村里能再动吗,土地确权了村委能随意占用吗

一、土地确权了村委能随意占用吗

土地确权后,村委不能随意占用。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后的法律地位

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土地完成确权,土地权利人即享有明确的土地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2)村委占用土地的法律分析

1. 无征用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并没有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权利。因此,村委会不能随意占用村民已经确权的土地。

2. 需协商或出租:如果村委会需要使用村民的土地,应与村民进行协商,通过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占用。

3. 违法责任:如果村委会未经允许擅自占用村民土地,将构成对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土地被占用的解决途径

1. 协商解决:首先,土地权利人可以与村委会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占用并返还土地。

2. 向村委会反映:如果协商无果,土地权利人可以向村委会的上级机构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调解或处理。

3. 法律途径:如果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土地权利人可以向当地土地承包经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后,村委不能随意占用土地。如果发生占用情况,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已确权村委有权收回吗

法律分析:

有土地的人尽管放心,土地确权了,在确权期内,村里面没有权利收回土地。 首先,十九大工作报告确定土地承包关系在二轮承包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三、土地确权后政府能强制征用吗

1、可以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某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某某志的供述,证人李某某1、李某某2、谢某、杨某某、李某某3、李某某4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某某区分局地类证明,鹤壁市淇某某区钜桥镇王下务村委会证明、农用地档案,中共鹤壁市淇某某区监察委员会谈话材料,鹤壁市国土资源局淇某某区分局调查取证材料,土地勘测界定技术报告书,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到案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某志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某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某某志自鹤壁东区对涉案土地的具体规划做出之日起十日内,依据规划内容排除妨碍。

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16日,被告人汪某某某向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承包位于中山下和天马山下100亩林地。

2011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汪某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上述承包林地和周边林地内,以直接雇请他人、提供林地给他人等方式硬化场地、修建寺庙、房屋、水池等建筑物及配套设施。

具体如下:

1.以集美区后溪镇英村社区汪姓老人会名义,在其承包的林地内雇请他人修建:

(1)天马宫寺庙、茶房和周边配套石板材铺设硬化场地(编号16:0.675亩);

(2)观音菩萨石雕像1座(编号18-4:0.096亩);

(3)关公石雕像及配套护栏1座(编号19-2:0.168亩);

(4)济公和尚石雕像平台1处(编号20-1:0.084亩)。

2.以信众集资和个人出资,在其承包的林地内雇请他人修建寺庙的配套设施:

(1)天马宫管理房及周边配套卫生间、石板材铺设地面、道路等(编号17:1.9695亩);

(2)天马宫禅房及周边卫生间、石板材铺设地面等(编号22:3.486亩);

(3)观音菩萨石雕像北面水泥铺设道路及石板材铺设台阶(编号18-3:0.792亩);

(4)关公石雕像周边石板材场地、亭子(编号19-1:0.546亩)、台阶(编号19-3:0.039亩);

(5)通往汪某某3蓄水池石板材铺设台阶(编号28:0.1995亩)、平台、凉亭(编号13:0.285亩);

(6)济公石雕像下通往天马宫禅房石板材铺设地面)(编号20-2:0.609亩);

(7)凉亭1座(编号23:0.0405亩)。

3.提议并提供其承包的林地给吴某某修建:

(1)水池及观音石雕像南边硬化场地(编号18-2:2.9505亩);

(2)白龙马石雕周边石板材硬化场地、弥勒佛石雕像及周边硬化场地(编号19-4:1.32亩)。

4.在明知林某某修建寺庙的情况下,提供林地给林某某修建:

(1)旺胜宫寺庙及周边配套设施(编号24:1.1625亩);

(2)旺胜宫旁的遮阳网铁皮房(编号25:0.12亩)。

5.在明知其子汪某某1修建餐厅的情况下,提供其承包的林地给汪某某1修建房屋1座(编号6:0.189亩)。

6.提议并帮助其胞弟汪某某2占用集体林地修建水池1个并硬化地面(编号26:0.483亩)。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汪某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

上述地块位于厦门市集美区\u0026times;\u0026times;镇\u0026times;\u0026times;村\u0026times;\u0026times;小班,地类分别为防护林地、经济林地,林地面积15.2145亩,其中防护林地14.7315亩、经济林地0.483亩,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汪某某某,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汪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5.214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令:

1.被告人汪某某某对未经审批的林地停止侵害;

2.被告人汪某某某对非法占用的林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3.被告人汪某某某在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逾期未履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币种下同)3344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98453元。

为支持诉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举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勘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汪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上述林地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若逾期履行,应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3440元、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98453元(款均已缴纳)。

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某实际行使临海市桃渚镇后塘村村民主任职责,在未取得国土部门批准下,擅自决定挖取临海市桃渚镇后塘村防洪坝外集体土地,将泥土出售给轮窑厂。

被告人李某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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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后村里能再动吗合法吗,土地确权了村委还能重新分

内容投稿:屈杰中

内容审核:谭深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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