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农村出嫁女的土地确权问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嫁女在土地承包、确权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法律基础
▷平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 具体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妇女结婚后,若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确权条件与处理方式
1. 户口未迁出且新居住地无承包地:
▷ 出嫁女应继续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原居住地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2.户口迁出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 出嫁女有权选择在原村进行土地确权,保留原承包地权益;或向婆家所在村申请分配承包地,待获得后在婆家进行确权登记。
3.户口迁出且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
▷ 出嫁女应在婆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其在原村的承包地可能会被收回并重新分配。
3)确权流程与纠纷解决
▷ 确权流程:土地确权工作由当地村委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和登记。出嫁女应积极参与并配合确权工作。
▷ 纠纷解决:对确权结果不满的,出嫁女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纪检部门举报,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咨询专业律师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外嫁女的土地在娘家的确权后归谁所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1、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
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2、在嫁出地取得承包土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土地,且娘家人绝户的,二轮承包土地由他人或亲属耕种,出嫁女依法享有原家庭承包户的权益。因此土地确权登记在出嫁女名上。3、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且其娘家人已绝户,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则不再对其名下的土地进行确权,集体回收土地,另行分配。4、在嫁出地和嫁入地均未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出嫁女是在嫁出地还是嫁入地的家庭作为承包共有人,由双方家庭与出嫁女商定,但出嫁女只能在一方选择登记为家庭共有人,不得重复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确权是按照“户”为单位的,因此,外嫁女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同意,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部分地区按照土地位于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但是无论在哪一方确权,都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骆某某、骆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只有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女才能在娘家主张其原承包地,但是,根据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资料能够证实骆某某、骆某某、骆某某三人在婆家均已分得了承包地,那么,该三人无权再就原来的承包地主张任何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4元,均由骆某某、骆某某、骆某某书、骆某某、骆某某负担,撤销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政府(2021)冀0926民初43号民事判决。
✎白某某、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刘里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度刘里府村园区征地款共计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刘里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某园区征地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青化砭镇刘里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左某某1、左某某2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左某某1、左某某2、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2021年3月22日集体款项分配方式中第4点“外嫁女如在……,今后不能享受集体利益分配”无效;
2.判令被告给付三原告每人土地补偿款2000元,共计6000元;
3.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集体款项分配方式第4点“外嫁女如……,今后不能享受集体利益分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决定,原告不予认可,也未签字确认。
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花背村滩某某上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左某某1、左某某2、曾某某每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2000元,共计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花背村滩某某上村民小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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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出嫁了怎么办手续,土地确权对出嫁女政策 祖屋
内容投稿:康惠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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