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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是使用权吗,农民可以把自家农田转让给别人吗

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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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的是使用权吗,农民可以把自家农田转让给别人吗

一、农民可以把自家农田转让给别人吗

农民可以把自家农田转让给别人,但需要注意的是,转让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且必须依法进行。

1)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不得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农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转让条件与限制

1. 转让双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2. 转让方必须是土地的合法使用者,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受让方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如为同一农村集体的成员等。若受让人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则可能不符合农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4. 转让过程需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转让协议等。

3)非法转让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等处罚。因此,农民在转让农田使用权时,务必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非法转让行为。

农民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自家农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在转让过程中,务必注意转让条件的限制和非法转让的法律后果,以保障自身权益的合法性。

二、国有土地买卖是否可以?

国有土地买卖是不可以的。具体情形如下:

1、国有土地是不可进行买卖交易的,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进行转让

2、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归国家所有,通常房屋建设用地的土地是通过出让而来的,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才能在一定时间内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能买卖,只可用作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如下:

1、拍卖,是我们常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方式,该方式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最终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

2、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是指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最终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

3、挂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当地政府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竞买人可通过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的价格,最终证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来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

4、协议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与有意向获得土地出让权的代表人进行谈判和切磋,从而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相关事宜的出让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郑某某成、郑某某与朱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郑某某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成不应返还朱某某14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朱某某支付土地转让款后,已实际获取全部的拆迁补偿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不应互负返还义务。

朱某某为获取转让土地,通过他人找到郑某某成,郑某某成介绍了郑某某。

因郑某某在外地打工,郑某某成代其签订了转让合同。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故,案涉《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朱某某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谋取不当得利并非郑某某成的过错,且朱某某已获取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朱某某系因未达到其预期的高额获利,出尔反尔,违背了诚实守信的民法原则,更是违背了合同约定,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朱某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几十万元,其一定不会提出合同无效。

即便合同无效,因夜晚抢建房屋支出14000元,郑某某成不应予以返还。

签订合同时,因约定由郑某某成帮助突击建房,包括找人抢建及疏通关系等,合同载明的转让款除了土地转让款4万元,另包括抢建房屋1万元及打点城管巡查监管的费用4000元。

当时的情形是如当夜建不好第二天就不允许再建,甚至会被拆除。

14000元已实际支出,郑某某成也未因此获利,更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应当返还。

朱某某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应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知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郑某某成签订的《农村土地永久转让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因为案涉土地面临政府征收,朱某某购买案涉土地用来建造房屋,以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朱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驳回朱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上诉人郑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6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朱某某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郑某某不应返还朱某某40000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朱某某承担。

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未经发包方同意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朱某某已作为土地流转后的实际承包经营人经过发包方的同意,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已取得补偿款48300元、误工费500元以及郑某某转交的土地补偿费用8800元。

上诉人郑某某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成负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洪某某与前郭灌区国营红旗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洪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红旗农场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前半句,故意忽视但书条款,但书中明确规定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而案涉1.0公顷国有农用地是洪某某因具有红旗农场成员权资格,且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故原审错误的适用法律,有枉法裁判和故意偏袒并支持红旗农场进行抢地逼租之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洪某某负担。

白某某某、白某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白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书。

2、依法判决被告恢复地貌,返还原告土地0.4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上,被告在原告耕种的土地上强行建房,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诸贵院,请求如上。

被告白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0.4亩土地(东至李某某某、西至原告土地:

自李某某某向西10.50米为西边、南至李某某某房瓦滴水、北至公路)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清除、恢复地貌,并将0.4亩土地返还原告白某某某,原告白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白某某某转包费19000元,被告拆除房屋的损失由被告自负。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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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的是使用权吗为什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土地

内容投稿:皮盈

内容审核:白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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