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土地确权的规定主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阐述: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确权与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确权与登记: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3. 宅基地使用权:
▷ 权利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 确权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需遵循相关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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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农村户口教师能享受土地赔偿,但前提是教师没有举家迁入市区的市居住,且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发包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的,应当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汤某某、郓城县张鲁集镇汤垓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编码:
××)中面积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和面积为2.95亩的石头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汤某某系同胞兄弟,均系郓城县汤垓行政村汤垓村村民,本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父亲已去世,原告家庭中共有4人,被告汤某某的家庭中共有3人,加上原告的母亲共计8人参与土地承包,当时人均土地2亩多,共计承包了16.78亩土地,其中原告承包的地块共计8.04亩,分别为5.09亩的小西南地(地块编码:
0200256)和2.95亩的石头林地(地块编码:
0200877)。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谢某某、王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三原告为土地编号为于土国(97)字02170号0.3178公顷土地的使用权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6年12月29日,为确定共同进行建设的权利义务,原告谢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现已故)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挂靠被告于都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宗土地进行建设,《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该宗地投资款为252.52万元(拍卖价233万元,佣金9.9万元,契税9.322万元,公证费0.3万元),原告谢某某出资142.5万元,原告王某某出资40万元,朱某某(现已故)出资70万元,股权比例按各股东出资额分配。
驳回原告谢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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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吗知乎,关于土地确权六十条
内容投稿:孙子
内容审核:李垚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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