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土地确权证书登记错误更正指南
当土地确权证书登记出现错误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更正,以确保土地权益的准确性与合法性。
1)申请更正登记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2. 准备材料:提交书面更正申请书,详细说明登记错误的内容及正确的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原始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测绘报告、户口本、身份证等。
3. 申请流程:
▷ 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组织实地测量(如需)。
▷ 村委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核。
▷ 乡镇审核通过后,材料报送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由该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4. 更正与换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通过后,将在土地确权登记系统中更正信息,并制作新的土地确权证,通知农户携带旧证到指定地点更换新证。
2)申请异议登记
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异议登记:
1. 提出异议: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2. 异议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予以异议登记,并通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3. 法律救济: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失效。若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
3)协商或诉讼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可通过协商、行政处理或司法救济等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有错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或者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更正申请。
名字错误可以先向所在行政村反映,填写申请表,村委核实加盖公章,并将其汇报到镇级部门,相关领导进行批复,下发新的正确的确权证书。 位置面积错误需要四邻的村民签字确认,提交更正申请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填写土地变更登记审批表,报原批准登记发证机关审批,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羊某某与郝某某、羊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同仁县保安镇城外村以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的9.4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原、被告8人共有。
2007年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原被告母亲尚健在,但被告羊忠某某有意漏报了母亲及原告一家四口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只登记了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为此原告向所在村委和有关部门提出异议,经核实,位于保安镇城外村的户主(承包方代表)为羊忠某某,总承包面积实为8.4亩地块为6块的耕地,承包经营权为被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和原告羊忠某某一家四口共有,被告羊忠某某同意补登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共有人为原被告两家共八人,2017年同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颁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农村承包土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薄不健全等情况进行查漏补缺,确权登记颁证,经实地测绘被告羊忠某某作为户主(承包方代表)的实际土地亩数为9.41亩,因原被告母亲已去世,该宗土地实际承包人应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但被告羊忠某某在申报时将本户情况只登记为被告一家三人,而作为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的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在原告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未对被告羊忠某某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致使登记部门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中只有被告一家三人,对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该宗土地实为原被告家庭成员八人共有,多次向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反映,但被告羊忠某某认为承包经营权只属于其一家与原告无关,后经多次调解,被告只同意分给原告一亩土地而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被告同仁市保安镇城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羊忠某某为承包户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9.41亩)原告羊忠某某、郝某某、羊荔、羊晶与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共同享有权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羊忠某某、陈某某、羊艳负担。
✎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容河村委会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毕某某的诉讼请求,由毕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15年殷店镇再次确权登记时,为毕某某填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的面积也为2.3亩,2016年涉案地块要用于修建河堤公路,地价增值了,毕某某才开始信访、要求确权,因所反映问题不实,政府未予处理,一审法院仅凭毕某某手中持有的1997年颁发的存在重大瑕疵的土地经营权证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随县殷店镇容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原告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8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的地界经现场勘查后进行划分,并绘制《现场勘查划分地界表》,对双方的地界进行了明确确认,其中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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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登记错怎么办啊,土地确权登记错了户主能更改吗
内容投稿:柳美璇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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