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于转让费没签转让合同对方好了几年了要求退转让费的问题,首先明确一点: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已经接受,那么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也视为成立并生效,转让费一般不能退回。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同成立与生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同样成立。
▷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实际上已经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且对方没有异议,合同就视为有效。
2.转让费的退还情况:
▷ 如果转让费已经支付,且接收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转让义务(如店铺、设备等的实际交付),且转让行为已被接受,那么转让费通常不能退回。
▷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转让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或者双方明确约定了退款条件并触发,才有可能要求退回转让费。
3.缔约过失责任:
▷ 如果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导致对方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但这并不意味着转让费可以无条件退回,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并据此确定责任承担。
转让费没签转让合同但对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被接受的情况下,转让费一般不能退回。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争议,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
法律分析:
可以退,私下买卖土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之间的买卖土地合同是无效的。你可以申请法院裁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终止履行,同时判令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转让费能否退还十万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转让合同有约定可退还情形,按约定处理。
若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均无过错,转让费应退还。
如转让方存在违约行为,如隐瞒重大信息、未按约定交付转让标的等,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费并主张违约责任。
若受让方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交易,构成违约,转让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扣除一定费用后退还或不予退还。
建议先查看合同条款,与对方协商退还事宜;
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闫某某与毛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闫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毛某某某某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3.《转让协议》对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没有明确约定,也缺乏法律规定,且毛某某某某未履行《转让协议》第4.1条义务,也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律师费和保全保险费不应当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842元,由闫某某负担(已交纳)。
✎王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原告从加盟商处了解到资金支持最多只有70000元,故原告立即与被告联系,表示转让费过高,原告无法承受,要求被告退还订金20000元。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某10000元,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刘某某、蔡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被告返还30000元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催促被告履行协议,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协助或配合原告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没把公司股权交付给原告,造成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退还款项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275元(原告刘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蔡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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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如何退费用呢怎么退,土地转让金收取标准
内容投稿:韩安志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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