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确实不属于业主,而是归国家或地方政府所有,业主仅享有房屋所有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意味着,无论土地以何种方式(出让或划拨)被使用,其所有权始终归国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定义与性质:划拨是政府根据特定目的和程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或有偿地转移给使用者的一种行政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面向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特殊用途。
▷ 使用权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抵押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未经批准,使用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若使用者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的条件,或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3)业主的权利范围
▷ 房屋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包括对专有部分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但此使用权并非土地所有权,且受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限制)。
▷ 土地使用权的受限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质,业主在行使其土地使用权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不正确,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与核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1、广义的土地使用权含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均属于物权。
2、实务中应注意,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承包经营权、建设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权这些都是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表现。承包经营权主要是农村农用土地;
建设使用权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是相邻土地(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相应权益;
宅基地是农村建设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在我国法律是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
用益物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自己创设。
所以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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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主物吗还是副物,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法
内容投稿:贺建峰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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