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土地入股公司不应视为土地转让。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定义与本质区别
1.土地入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从而间接享有土地权益。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控制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这种转移是基于投资关系,而非直接的买卖或赠与。
2. 土地转让:土地转让则涉及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给另一主体,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方发生彻底变更。这是一种直接的财产权利转移行为。
2)法律依据与操作流程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为土地入股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也支持承包方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进一步确认了土地入股公司的合法性。
2.操作流程:
▷ 土地入股公司需要经历确认土地使用权合法性、评估价值、签订入股协议、办理过户登记等多个步骤。其中,过户登记是将土地使用权从原权利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的关键环节,但这种转移是基于投资关系,与土地转让中的直接权利转移有本质区别。
▷ 土地转让则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
3)风险与收益的分配
1. 土地入股公司:原土地权利人通过持有公司股权来间接控制和使用该土地,并分享公司经营利润。其回报与公司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需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收益波动。
2. 土地转让:原权利人获得确定的转让价款后不再参与后续的土地使用或收益分配。这是一种一次性的交易行为,原权利人完全丧失对土地的控制和使用权。
土地入股公司不应视为土地转让。两者在定义、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以及风险收益分配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两者,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合作方式。
法律主观:
土地作价需要缴纳税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的税由承受方缴纳。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两项所得税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北京峨嵋山太极胜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太极胜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太极胜境公司与陈某某于2004年11月16日签订的《收购协议》有效;
2.确认太极胜境公司对陈某某在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峨嵋山村东沟龙门以南东沟承包地于2004年11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范围内有使用权。
后2004年11月16日太极胜境公司与陈某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收购协议》,陈某某向太极胜境公司转让了东沟三块承包地。
确认原告北京峨嵋山太极胜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11月16日签订的《收购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北京峨嵋山太极胜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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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为转让性质,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怎么做账
内容投稿:萧诗婉
内容审核:徐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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