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扎实,擅长办理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执业之初即开始接触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办案过程中更是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擅长以诉讼与非诉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与个人客户提供专业的行政法律服务,把“以个案推进法制进步”作为执业理念。
土地权属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但需区分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主动公开范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该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其中涉及土地管理的,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征收公告等基础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登记基础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登记的基础信息,如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用途等,也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这些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等多种途径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2)依申请公开范围
1. 特定需求下的公开:虽然土地权属状况信息不属于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全部内容,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2. 申请流程与审核:申请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如果决定公开信息,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提供给申请人。
3)限制与保护
1. 隐私保护:在公开土地权属情况时,需要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土地登记信息可能受到限制,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予以公开。
2. 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密机制,以确保信息安全。对于不宜公开的信息,登记机构需进行保密处理,不会随意对外公开。
规定》共28条,主要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它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程序制度
三是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明确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是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地在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中创新出来的,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
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
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
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为此,《规定》将挂牌出让与招标拍卖方式并列,将挂牌出让作为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对挂牌出让的适用范围、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虑到在挂牌截止时有可能出现众多竞价人竞相竞价的情况,为了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19条规定: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要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4条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规定: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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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公开土地使用权信息,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内容投稿:章汐然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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