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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3〕1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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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3〕1号   2023年1月18日,高青县2022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2年第17批次建设用地》(鲁政土字〔2023〕34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1.72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御泉路以东、支十七沟以北、扳倒井路与开泰大道交叉路口西南约2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城苑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御泉路以东、支十七沟以北、扳倒井路与开泰大道交叉路口西南约200米,总面积1.72公顷,其中:农用地1.72公顷(不占用耕地),拟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建飞                    联系电话:0533-6967763。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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