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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房一楼出租,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

郭一卒律师

郭一卒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公司法 合同法 行政法

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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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房一楼出租,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北京楼房拆迁怎么补偿

一、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是否可以继承承租权,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和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一点,承租权并不属于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权,作为一种合同权利,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具体分析如下:

1. 承租权的非继承性:

- 承租权不是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 这一点与公房、使用权房等类似,这些房产的承租权同样不能继承。

2.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在承租人死亡后,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这一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承租人死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3. 亲属的权益:

- 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亲属(特别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该房屋。

- 这需要亲属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不能直接继承承租权。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房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名字可以往外出租吗可以往外出租吗

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名字,意味着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出租问题的详细分析:

1)夫妻共同共有房产的出租权限

1. 共同共有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房产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可以单独决定出租共有房产。

3. 出租的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出租房产属于对共有物的一种处分或变更使用方式,因此应当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

2)未经另一方同意出租的后果

1. 合同效力: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租共有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出租合同可能因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

2. 法律责任:擅自出租共有房产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因违反共有财产管理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名字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单独决定出租该房产。出租共有房产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否则出租合同可能无效,且擅自出租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房屋终身居住权最新规定

房屋终身居住权,或称永久居住权,在我国法律中并未直接提及,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应用。

1)居住权的设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表明,居住权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具有占有和使用住宅的权益。

2.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3.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的特性和限制

1. 居住权通常是无偿设立的,但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且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和第三百六十九条)。

2. 居住权有期限限制。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即消灭。此时,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3)关于“终身居住权”的理解

虽然法律条文中并未直接提及“终身居住权”或“永久居住权”,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实现类似的效果。即,在居住权合同中不设定具体的居住权期限,从而默示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样,只要居住权人存活,其居住权就持续有效。这并不意味着居住权可以无限期延续,它仍然受到居住权人死亡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的限制。

房屋终身居住权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来实现类似的权益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补偿的条款

在租赁合同中,关于装饰装修补偿的条款应明确以下要点:

1. 装修前提与同意: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同意擅自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装修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详细列出装修范围、内容及限制。

2. 装修费用与归属:

- 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费用通常由承租人承担。但若出租人同意特定装修以提高房屋价值,双方可协商费用分担。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补偿。

3. 合同解除时的补偿: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需分情况讨论:

- 出租人违约:承租人有权请求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 承租人违约:原则上无权要求赔偿,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双方违约: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

4. 特殊情况处理:

- 合同中可增加对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条款,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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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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