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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合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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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白云杰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征地拆迁经验,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及房屋纠纷等类型案件百余件。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工作效率高,服务意识强,善于运用多层次、多元主体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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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合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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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合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集体土地做养殖建筑要审批吗

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审批管理以及复垦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场所等,为农业生产提供辅助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严格保护耕地:新增设施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措施。

2. 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3. 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 辅助设施用地: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内,如作物种植为10%以内且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为15%以内且不超过20亩。特殊情况下,如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1. 签订用地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2. 备案管理:用地协议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上图入库,纳入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3. 使用年限与续期: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督

1. 土地复垦责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建设到期不再使用时,应恢复耕地种植或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2.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审批管理以及复垦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场所等,为农业生产提供辅助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严格保护耕地:新增设施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措施。

2. 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3. 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 辅助设施用地: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内,如作物种植为10%以内且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为15%以内且不超过20亩。特殊情况下,如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1. 签订用地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2. 备案管理:用地协议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上图入库,纳入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3. 使用年限与续期: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督

1. 土地复垦责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建设到期不再使用时,应恢复耕地种植或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2.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三、中央一号文件2025年养殖土地政策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养殖土地政策的核心要点如下:

一、养殖用地性质与审批简化

1. 农用地认定:养殖用地及养殖用房被明确为农业用地,使用农用地(除基本农田外)从事养殖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降低了用地成本。

2. 审批程序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农用地转用审批,仅需通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简化了流程。

二、规划与用地保障

1. 区域规划衔接:养殖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政府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确保选址合理。

2. 多元化用地支持:鼓励利用闲置土地、未利用地、废弃地发展养殖,支持设施养殖和多层立体养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预留用地空间:县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和土地整理中需预留规模化养殖用地,保障长期需求。

三、环保与耕地保护强化

1. 污染防治要求: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水体和大气,推广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技术。

2. 生态保护红线: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养殖场,避免对自然保护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造成破坏。

3. 耕地“进出平衡”:新增养殖设施占用一般耕地需纳入年度“进出平衡”方案,通过整治其他农用地补足耕地,确保总量稳定。

四、违法用地查处

1. 严格执法:对违法占用耕地(如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按面积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 分类处置: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从重处罚,例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蔬菜大棚用不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

建设蔬菜大棚是否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取决于大棚的具体用途和性质。

1. 大棚的性质与土地用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 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如种植蔬菜的温室大棚,属于农用地范畴,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2. 建设蔬菜大棚的土地手续

- 若建设蔬菜大棚涉及使用耕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同时,经营者需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承包权流转,还需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

- 若大棚建设涉及附属设施占用耕地,还需填写补充耕地方案。

3. 设施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区别

-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用地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配套设施,如畜禽舍、水产养殖池等。

- 建设用地则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如住宅、工厂、道路等。

- 因此,建设蔬菜大棚如果仅作为农业生产用途,并不需要转为建设用地,也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除非涉及经营性养殖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特殊情况),但需按照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建设蔬菜大棚一般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但需要按照农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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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中央一号文件2025年养殖土地政策

内容审核:白云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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