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名下有房不会影响还会给房,拆迁安置房属于补偿性住房,是对其原有房屋的补偿。它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拆迁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被称为被拆迁人,只要被拆迁房屋是合法的,而且权属是明确的清晰的,那么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就可以拿到该房屋拆迁时相应的补偿。总之,拆迁补偿的计算主要是看这个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的对象也是这个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与被拆迁人名下是否有房是没有关系的。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的权利有:
1、被拆迁人拥有依法获得安置和补偿的权利。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房的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相关事宜,被拆迁人可以与拆迁人自由协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果拆迁方不能一次性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3、如果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金额、周转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被拆迁人有权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裁决。
4、被拆迁人有按照补偿协议及时获得足额补偿金的权利,如果没能获得足额补偿金,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5、如果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或者提起行政复议。
6、如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被拆迁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拆迁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有权就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被拆迁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被拆迁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10、被拆迁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如果被拆迁人都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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