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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强拆决定怎么办?

摘要:在征收拆迁中,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经常会因拆迁补偿问题而产生纠纷,通常被拆迁人属于弱势一方,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那么就有可能会遭遇强拆,那么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强拆决定怎么办?
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强拆决定怎么办?

  征收强拆决定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拆决定须以补偿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

  在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强拆决定的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尽快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拆迁纠纷。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应该是当前实施拆迁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县政府实施的拆迁工作,那么被拆迁人就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最终的复议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下一步的行政诉讼的来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合法的强拆程序,征收强拆决定下达后就可能进行强拆。在强拆决定撤销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强拆决定被撤销,就不再有法律效力。强制拆除的程序是:(1)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2)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3)对立案执行,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4)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强拆决定不能强拆的情形有: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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