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补偿合同到期不履行就进行强拆,这样明显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而如果被拆迁人在合同约定的搬迁期限到期后仍未完成搬迁,又未通过法律途径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的,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拆迁方尚未按照拆迁补偿合理约定给付拆迁补偿即对房屋实施拆除,显然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违反了拆迁协议约定的。由于强拆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损失,被拆迁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
强拆房屋是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拆迁双方通过签订了拆迁补偿并约定了搬迁期限,或依法按程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确定了搬迁期限,且合同到期不履行,被拆迁人并未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相关法律程序;二是拆迁方已经按照拆迁合同或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条件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因此,拆迁补偿合同不是进行强拆房屋的合法条件。如果合同在签订时就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被拆迁人应当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进行维权。
如果拆迁补偿合同到期不履行一直不给补偿款,我们可以去上级政府复议或到法院起诉维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房屋时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相关拆迁补偿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补偿标准及方式、时间,在签订协议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偿义务。没有约定确切时间,也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补偿。补偿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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