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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坟地征迁补偿,被征迁人怎样救济权利?

摘要:近年来,随着各地新农村建设、“土地增减挂钩”、农村拆迁改造等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同时也会对被征地的农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涉及坟地征迁补偿,被征迁人怎样救济权利?

近年来,随着各地新农村建设、“土地增减挂钩”、农村拆迁改造等项目的实施,需要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同时也会对被征地的农民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因征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就补偿标准、补偿款分配等事宜存在争议,产生了诸如坟地征迁行政纠纷及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等问题。那么,被征迁人如涉及此类坟地征迁纠纷,该如何有效救济权利以避免极端暴力冲突的发生呢?

面对坟地征迁纠纷,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对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迁坟公告”有异议,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公告发布单位一般是征迁指挥部,因指挥部往往是某市、县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设立该指挥部的市、县级政府为适格被告。

在这里,“迁坟公告”虽名为公告,实则类似于“房屋征收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其内容将对当事人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此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第二,对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制迁坟”行为,被征收人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强制迁坟时,相对人在现场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收集证据;

相对人不在现场,事后得知也无需担心,根据现有司法判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证明该祖坟系由其他单位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迁移或者由相对人自行迁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征收实施单位强制铲除了被征收人的祖坟。

关于职权依据的问题,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职权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不诉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任何单位径行实施强制迁坟行为均超越职权。

尤其是村委会、村集体或者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更是无权以任何理由强制迁坟、平坟,否则将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等刑事犯罪。

关于程序的问题,强制迁坟行为实质为行政强制执行,在实施单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事项,如未进行催告,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就直接实施强推行为,应当认定强推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强制迁坟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征收单位未就补偿金额与被征收人签订迁坟协议,在相对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相对人祖坟强推,应当认定强拆行为没有补偿的事实依据。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相对人亦可对此提起撤销之诉。

第三,迁坟补偿属于征地补偿的一部分,村内每家每户的迁坟数量和补偿标准系征收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他被征收人具有知情权。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具体的迁坟补偿标准是否存在暗箱操作。

第四,坟地征迁补偿费用系因特殊用地“坟地”被征迁而产生的一笔补偿费用,其主要内容应为三部分,即迁坟重置费用、土地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补偿费。

因上述费用未落实所产生的纠纷,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或因违法强制迁坟产生的赔偿职责。

土地补偿费应当属于土地所有者所有,坟地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但是在埋葬坟主占用该块土地后,其后人为了寄托对死者的怀念,往往会花费心力对坟地进行整理、维护,土地使用权应当归属于死者后人,其应当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最后,坟地迁葬影响最大的是坟主的直系亲属,在获得迁坟补偿款后,应当将该款项在直系亲属中进行分配,具体可以结合对死者生前所尽赡养义务的大小,以及对坟地维护及以往祭祀活动所耗费精力、财物多少等因素确定分配比例。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历史遗留原因、风俗习惯形成的存量土葬坟地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一般不宜被认定为违法占地予以查处。但若要新增土葬坟地,则要事先征求村委会、乡镇街道直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查阅所涉土地的规划情况,避免将土葬坟地建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上。

一旦新增的土葬坟地涉嫌非法占地,强制迁移甚至铲平将是难以避免的,这势必将对逝者后人造成精神上的创伤。故此,无论您所在的村子以往是怎样的建坟、下葬的,到了自家头上时,一定要尽量规避这其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因建坟、迁坟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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