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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超过协议约定,安置房却迟迟等不来,该怎么办?

摘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过渡期超过协议约定,安置房却迟迟等不来,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方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方应当提供周转房对其进行安置。

那么,若约定的过渡期限届满安置房仍无法如期交付,被拆迁人又该怎么办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说说这件事。

【案情简介】

委托人李某的房屋因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用房包括回迁和一次性外迁安置两种。

而后,李某选择了回迁安置,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中规定,李某应当在协议订立后10天内搬家,并将其原居住的房屋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予以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积为李某在其房屋原址周边新建住宅楼房。

此外,《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还规定了李某在安置用房建设期间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年。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订立后,李某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搬家并在外租房生活。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安置李某的住宅房屋时,因资金困难,至今仍然没有建好。

李某无奈之下向当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年内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规定的补偿安置义务,并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

【案件分析】

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将原房屋交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用房的时间。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方往往不能一次性解决安置用房,需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完全解决,这一期限就是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过渡期限的规定。除遇到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方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反了该规定,需要承担以下两项责任:

(1)临时过渡安置费方面的责任。因拆迁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屋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费用的标准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2)违约责任。拆迁方违反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李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约定的过渡期为3年,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无疑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损失主要是逾期未入住安置房而增加的房租费用。故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当按照规定给李某支付相应的补助费和房租外,还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早为其兑现安置房。

不过,在明律师需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实践中这种协议履行纠纷往往和开发商资金断裂、楼盘停工无法如期交付等棘手难题相关。固然被拆迁人要及时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但想要尽快入住安置房仍存在现实层面的困难。此时,被拆迁人也可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反映,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有时能够较快的解决纠纷而不至于陷入到漫长的等待之中。

此外,被拆迁人要注意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要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做明确约定,与开发商订立民事协议更要约定违约责任。协议的内容越全面完备,对出现问题后的依法救济权利就越有利。千万不可出现安置房未交付,但当初仅是口头承诺,或者补偿协议签订后手上没有等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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