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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完后又被认定成违建!补偿款可以赖掉不给吗?

摘要:征地拆迁领域从来都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句话的最佳诠释领域,单看法条规定下的整个征拆程序,几页纸几乎就能涵盖全。
房屋拆完后又被认定成违建!补偿款可以赖掉不给吗?

征地拆迁领域从来都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这句话的最佳诠释领域,单看法条规定下的整个征拆程序,几页纸几乎就能涵盖全。但到了现实中,被拆迁人所可能碰到的“状况”却是极其复杂多样,有些是你未曾经历时做梦都想不到的。日前,一起案件的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的奇葩事:房屋都已经被征收方拆除完毕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签过了,结果征收方在仅支付了一笔数目不大的搬迁费后就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了。那么征收方“无故”耍赖究竟是何道理呢?

按理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即意味着整个征收补偿行为的“盖棺定论”,后面就只剩下履行协议阶段了,通常争议都不会太大——被拆迁人按期腾房交地,征收方如约支付补偿款或者交付安置房。

鉴于县级政府为代表的征收方不是开发商等民事主体,不存在“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这种行政协议性质的补偿安置协议在履行中一般不会遇到太大的麻烦。

然而凡事无绝对。如开篇所述,被拆迁人在无法继续领到补偿款的情况下,委托在明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继续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因其拖延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赔偿。

结果到了庭审中,被告竟答辩称其在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后方才发现涉案建筑是违法建设,依法不应予以任何补偿。于是乎,被告就自顾自地“中止”了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一分钱都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了。

那么,被告的这番说辞到底有没有道理呢?房屋有可能在被拆除后又被认定成违建吗?笔者认为可从以下3个角度来驳斥征收方的无理辩驳:

1. 对被征收房屋是否违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应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也就是说,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完成对无证面积的认定,是征收方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本案中征收方在签约前直至房屋拆除时都未主张涉案房屋系违建,却在房屋已被拆除后提出这一意见,显然是其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恰恰暴露出征收方才是真正的违法者。

2. 已经依法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补偿安置协议已经签订并进行履行阶段,被拆迁人已就自己的腾房义务履行完毕。此时征收方以任何理由不再履行协议都是严重丧失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是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的公然侵害。

正所谓“先补偿,后搬迁”,拆了老百姓的房子就要依法给予其补偿,而不能再以涉案房屋系违建为由试图“赖账”,使“拆了白拆”成为事实。

庭审中,被告声称当事人系用无证的违建骗取补偿款,是诈骗行为;在明律师则当庭反驳被告的荒谬说辞,指出系其出尔反尔,在被拆迁人已配合完全签约、腾房并将房屋拆除后推翻自己所作出的补偿承诺,真正涉嫌欺诈的究竟是谁呢?

现实中无证、未经登记的房屋有很多,其究竟合法与否全靠征收方联合有关部门的认定。因此,征收方若在事后随意否认自己曾作出的认定结果,将合法的硬说成违法的,将是对征拆领域法治环境的重大破坏,会导致一系列难以想象的复杂后果。

3. 在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征收方已经丧失了依法将其认定成违建的可能性。所谓的违法建设调查、认定和处理,一定是基于房屋尚在,违法与否的事实尚能被证据证实的基础上的。

而在涉案房屋已经因拆除而灭失的情形下,征收方即便有意合法地认定涉案房屋为违建,其也已从程序和实体层面丧失了这样的可能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即未经有权机关裁判撤销、确认违法,就应视为具备法律效力。

本案中征收方业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就是这样一个行政行为,这一协议是不可被随意否定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这起听上去有些匪夷所思的案件对被拆迁人有两点重要警训:一是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一定要在各项补偿款全部打入自己的账户后再同意交付房屋,严格做到“不见兔子不撒鹰”,将“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发挥到极致,杜绝仅凭一纸协议就同意对方拆房的糊涂做法;

二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时并非权利救济的终点,尤其是对于房屋无证、缺证等合法性存在瑕疵的情形。被拆迁人要做到未雨绸缪,尽量将房屋的合法性问题解决好,不给征收方提供各种借口、抓手,同时要及时咨询、委托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确保征收方许诺给我们的补偿利益悉数落袋,随时准备好发起履行协议的诉讼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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