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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政府悔约,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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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政府悔约,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业务代理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执业证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住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之相关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就合同标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的权属与面积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      市        区       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转让房屋占有土地性质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转让房屋四至界限以[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为准。

2、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包括:                    。

第二条 买受人主体资格

乙方的户籍为:                    ,系本合同交易宅基地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乙方不另外享有其他宅基地。乙方依法具备受让该宅基地房屋的主体资格。

第三条 付款时间和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地上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价款为:

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               ]房屋价款。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第四条 甲方权利担保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村宅基地),甲乙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其他任何人再签署该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本合同签订后,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5、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即使本合同被认定无效,甲方仍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如该房产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标的房地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五条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接收到第        期购房款后        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付款及交付责任。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守约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交易价款的 %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并依法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2、因合同交易主体不符合法规政策标准,或者未取得相关权利主体审批同意,致使交易标的宅基地房屋无法完成登记过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其中乙方不具备买受人资格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甲方。

3、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乙方。

4、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甲方还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6、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7、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

二、农村宅基地如何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目前并无法律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依照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属于本集体组织的人,无权买卖农村住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买卖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怎么写

农村买卖宅基地和房屋的合同应该写明以下信息才具有法律效力:

1、写明甲方与乙方信息。

2、注明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3、内容:

宅基地坐落、面积.转让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4、结尾:

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四、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合法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范本参考:

甲方___ 乙方___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登记面积共___平方米,具体位置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北至___,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及附属设施包括:

甲方现有所在宅基地的一切建设设施及水电户口等,终身归乙方享有。

二、保证此宅基地手续真实,来源合法,权属清楚,四至界限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权属或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三、转让金额

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元整。

四、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剩余款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手续后交付给乙方。

五、交付时间

宅基地交付时间: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五、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律分析: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目前并无法律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依照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属于本集体组织的人,无权买卖农村住宅。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六、民法典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农村房屋可以买卖。

在判断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

(一)协议签订时间。

我国民法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要尊重和遵守交易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协议或买卖行为是否经公证。

一般经公证的行为或交易文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三)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取得卖房一方所在的村集体组织或人民政府同意。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如人民政府已经为买方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权证,基本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交易房屋是否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是否对交易房屋形成稳定的居住事实。

(五)买房一方是否还另有住所或是否在他处还持有另一封宅基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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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政府悔约,宅基地转让协议有效吗

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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