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宅基地房第161讲:借村民的名买宅基地房,拆迁了补偿款怎么分?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因非本村村民不能买宅基地房,故实践中很多人会借本村村民的名来买宅基地房,宅基地证写村民的名。一旦遇拆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宅基地纠纷可以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法律分析: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
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
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
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
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宅基地纠纷可以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
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法律分析:
依据我们国家的土地基本制度,农村的房屋一旦出现坍塌,村集体要收回来同时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说在没有履行手续的情况下,相当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实并没有全部收回。
换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被村集体收回,也应该对旧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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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商谈怎么写的,本村人宅基地拆迁纠纷怎么维权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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