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最怕的是复议结果揭示出其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可能带来的相关责任追究。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一、怕复议揭示违法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拆迁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揭示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未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等,这将严重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违法行为一旦被确认,行政机关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被要求撤销或变更拆迁决定、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等。这不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对其日常工作和声誉造成长期影响。
二、怕影响工作效率和进度
行政复议的提出和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源。在拆迁工作原本就紧张的情况下,如果频繁出现行政复议,势必会分散行政机关的精力,影响拆迁工作的整体效率和进度。
同时,行政复议的处理结果可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评估和调整拆迁方案,这也会增加工作量和时间成本,对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构成挑战。
三、怕引发社会负面舆论
拆迁工作往往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备受关注。如果行政复议结果揭示出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很容易引发社会负面舆论,甚至引发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和抵制。
这种负面舆论不仅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声誉和形象,还可能对其未来的工作造成阻碍,甚至引发更广泛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拆迁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最怕的是复议结果揭示出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责任追究、工作效率受影响和社会负面舆论等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确保拆迁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以维护自身形象和公信力。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1)书面审理方式。
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
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
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
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
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其他审理方式。
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难忘认把握但又须对此作出判断的;
5、通过书面审查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如有关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不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需要注意的昌,如果申请人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不管行政复议机构是否认为有必要,都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还有以下三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
就是向那些了解本案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查清案件事实,使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在充分可*的事实基础之上。
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做到公正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向。
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草拟决定的参考和依据。
3、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这是近年来部分行政复议机关探索采用的一种有效听取意见的审理方法,就是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充分听取程序,有得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审查内容和过程,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全面地开清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有得完美行政复议制度,增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因此,运用听证方法审理复议案件华丽了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值得全面推广。
上面是行政复议的案卷怎么做的问题的解答。
法律分析:
对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行政复议成不成功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书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不可以强拆。
实施强拆前应由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方可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复议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据此,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是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以其他审理方式为补充。
(1)书面审理方式。
所谓书面审理,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为依据,不再进行当面调查和对质辩论,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实行书面审查,申请人不必亲自到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情况,可以通过书信、传真等方式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将有关的请求及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全部附上。
这样可以免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来回奔波、减少费用,也便于行政复议机关节省时间,从而更迅速地处理案件。
书面审理方式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便民和及时原则。
但书面审查对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要求较高。
因此,要使书面审理真正发挥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必须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并且按照法定时限及时提交给复议机关,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将难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2)其他审理方式。
所谓其他审理方式,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提出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不但要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还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意见和辩论等,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办法。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申请人提出要求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楚,如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之间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4、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效难忘认把握但又须对此作出判断的;
5、通过书面审查不能正确解决行政纠纷的其他情况,如有关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案件,不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
需要注意的昌,如果申请人要求向行政复议机关陈述意见,不管行政复议机构是否认为有必要,都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还有以下三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情况。
就是向那些了解本案情况的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以查清案件事实,使行政复议决定建立在充分可*的事实基础之上。
2、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听取意见是为了保证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做到公正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偏向。
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认定事实、草拟决定的参考和依据。
3、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这是近年来部分行政复议机关探索采用的一种有效听取意见的审理方法,就是让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参与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充分听取程序,有得于申请人了解行政复议审查内容和过程,增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心;
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全面地开清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有得完美行政复议制度,增加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因此,运用听证方法审理复议案件华丽了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值得全面推广。
上面是行政复议的案卷怎么做的问题的解答。
法律分析:
需要复议前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因拆迁与行政机关产生争议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拆迁公示要多久
2、拆迁公示结束后会怎么样
3、拆迁公示有法律效力吗
4、拆迁要公示
5、拆迁公示期限
6、拆迁公示是什么意思
7、拆迁公示后多久拿补偿
8、拆迁公示流程
9、拆迁公告一般公示多长时间
10、拆迁公示期一般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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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公示审核最怕,拆迁的行政复议怎么做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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