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并非一律前置。一般情况下,对土地征收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国务院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无需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所以,不能简单地说土地征收行政复议就一定前置,要根据具体的征收决定主体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具体而言:
1.多数情况下,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不服,应先复议后诉讼。
2.但国务院为征收主体的,相对人可直接起诉。
3.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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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类行政复议案件证据提交形式要求,关于征收土地行政复议的期限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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