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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黑恶现象,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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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黑恶现象,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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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的黑恶现象,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一、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二、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有哪些

一、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较为单一,多为村“两委”成员,且多系共同犯罪。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多由农村“两委”成员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发放,他们往往利用这种便利条件进行作案,由于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复杂,一人很难完成犯罪,往往是村两委成员相互勾结犯罪,共同犯罪,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现象。

2、犯罪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

犯罪分子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凭证、公款私分等方式,使用截留挪用公款、虚报土地面积、虚列征地农户等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3、社会影响恶劣。

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现象,侵蚀了国家补偿资金,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1、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和法律素质不高。

这些基层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2、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操作流程;

被征地拆迁的相关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村民委员会(社)对被征地清理的原始数据、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有漏洞。

3、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征地过程中,实际征地的数量、征地的对象、补偿款的发放等均由有关单位、村级组织提供、落实,加之有关单位和乡镇一级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缺乏必要的清理和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也为一些单位和村集体违反会计制度、乱开支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处罚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基层工作人员,涉案主体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镇街,镇街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

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因此征地拆迁职务犯罪领域的涉案主体具有多元化特点。

(二)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窝案串案多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败群体。

他们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关联发生串案外,还由于相互勾结而产生窝案。

(三)涉案金额大,作案手段多样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例如:

欧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骗取国家海域退养补偿款一案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84万元。

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

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突击搭建建筑物,虚增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

(四)社会危害大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

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四、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处罚是什么

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有哪些?

一、农村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较为单一,多为村“两委”成员,且多系共同犯罪。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多由农村“两委”成员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发放,他们往往利用这种便利条件进行作案,由于征地拆迁补偿程序复杂,一人很难完成犯罪,往往是村两委成员相互勾结犯罪,共同犯罪,经常出现“查办一人挖出一窝,办理一案带出一串”现象。

2、犯罪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

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情节的复杂程度低。

犯罪分子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伪造凭证、公款私分等方式,使用截留挪用公款、虚报土地面积、虚列征地农户等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装进自己的腰包。

3、社会影响恶劣。

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败现象,侵蚀了国家补偿资金,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基层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1、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和法律素质不高。

这些基层干部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2、征地拆迁工作制度不规范,管理存在漏洞。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工作需要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公开、公正、透明的操作流程;

被征地拆迁的相关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村民委员会(社)对被征地清理的原始数据、资料收集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管理有漏洞。

3、权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征地过程中,实际征地的数量、征地的对象、补偿款的发放等均由有关单位、村级组织提供、落实,加之有关单位和乡镇一级政府对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缺乏必要的清理和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也为一些单位和村集体违反会计制度、乱开支打开了方便之门。

六、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的惩罚标准如下:

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疫情管理行为怎么处罚

违反疫情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1、任何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外,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工厂拆迁可以停电吗

工厂的拆迁,不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或者以中断供水,或者供热供气以及供电和阻断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此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对于直接负责主管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在其构成犯罪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

三、收费站闯卡怎么处理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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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海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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