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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2〕10号)

摘要: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6月15日核发拆许字〔2004〕第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4〕44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2〕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2〕10号)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4年6月15日核发拆许字〔2004〕第4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4〕44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2〕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绿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一边街2、4、6、8号,庆寿里2、4号、4号之一、6号、6号之一、6号后座、12号,景云里2、4、6、8、10、12、14、16号、16号之一、6号之一、8号之一及未列门牌公厕一间,西来西街5号、5号之一、7号、9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33号、35号、37号。

  三、拆迁人: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原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原广州市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五、拆迁期限: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荔湾区宝源路95号。

  联系电话:81033155

  联系人:冯伟雄

  拆迁人员名单:冯伟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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