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土地征收 > 拆迁案例

房屋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下发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通知书》有效力么?

摘要:村民委员会由法律授权,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本村土地管理工作时,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
房屋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下发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通知书》有效力么?

  导读:征收过程中,村委会下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通知书》是和性质,能否就该通知进行诉讼?本文作者下面小编将浅析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法律规定可知,因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需要给予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

  征收中,常有村委会下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通知书》,将土地流转回村集体,以此代替土地征收,这一做法,极大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情况,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一、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虽为民事主体,但在行使法定行政管理职能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二、村委会在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能,行使该职能时,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由法律授权,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村民委员会在进行本村土地管理工作时,与村民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的主体关系,而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是依据法律授权进行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职能,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为。这种管理关系体现在全体村民的利益与个体村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调整或者说是再分配上面,是一种公共职能。以实现其“公共职能”为直接目的进行的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此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最后,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督导团队律师希望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在征收过程中收到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等文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内容作出判断,以免错过权利救济的最佳时间。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