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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集体土地,村五保户土地村里收回合法吗

姜卫星律师

姜卫星律师

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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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区集体土地,村五保户土地村里收回合法吗,天津土地集中

一、村五保户土地村里收回合法吗

关于村五保户土地村里收回是否合法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五保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保户,作为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他们同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意味着五保户有权承包村里的土地进行耕种,并享受由此带来的收益。

2)土地收回的合法性

1. 承包合同终止与土地收回

在五保户去世之后,如果其承包合同已经到期,且没有续签,那么村里作为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重新进行发包。这是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相应终止。

2. 五保户同意与土地收回

如果五保户仍然在世,但因其无劳动能力或不愿再耕种土地,而同意村里收回其承包地,那么村里的收回行为也是合法的。这需要在征得五保户明确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且应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 集体供养与土地收回

对于实行集体供养的五保户,其土地一般由村集体收回耕种,以支付五保户的生活费用。这种情况下,土地收回的合法性在于它是基于五保户与村集体之间的供养关系而进行的。

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五保户的资格条件,即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五保户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五保户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

村五保户土地村里收回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承包合同已经终止或五保户同意收回土地,以及基于集体供养关系而收回土地,那么村里的收回行为是合法的。但无论如何,都应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五保户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最新法律

关于五保户的宅基地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五保户宅基地的所有权

1.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因此,五保户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

2. 五保户的定义: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五保户是指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

2)五保户去世后宅基地的处理

1. 宅基地的收回: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五保户去世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这是因为宅基地并非五保户的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方式进行处理。

2. 遗产的处理原则:对于五保户的遗产,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五保户与农村集体组织订有扶养协议,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且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

3)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五保户的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五保户只享有使用权。五保户去世后,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对于五保户的遗产,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三、土地承包法有关五保户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法有关五保户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针对五保户作出特别规定,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权益进行解析。

一、五保户的基本权益

1. 五保户的定义: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这些村民即被称为五保户。

2. 土地承包权益: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五保户有权依法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并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

1.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一户一宅”原则),即有权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五保户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对宅基地的长期使用权。同时,五保户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限制,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超过规定标准占用宅基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收回:五保户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被继承。遵循“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在继承房屋的同时,也取得了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若五保户去世且无遗嘱或遗嘱未对房屋作出处分,或房屋自然灭失后,宅基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特殊规定与保障措施

1. 特殊规定:五保户在使用宅基地和承包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若五保户与村集体签订了供养协议,且协议中对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处置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协议执行。

2. 保障措施:政府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五保户的供养和保障工作,确保五保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对于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使用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给予及时的帮助和解决。

虽然土地承包法中并未直接针对五保户作出规定,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五保户在土地承包及宅基地使用方面享有明确的权益和保障措施。

四、有子女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土地归谁继承

在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和土地的继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1)宅基地和土地的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五保户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一员,其去世后,若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宅基地和土地将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2. 宅基地上若建有房屋,情况则有所不同。依据宅基地的“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尽管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基于房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直至房屋自然消亡。

2)五保户的特殊性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五保户是指那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村民。他们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生活所需由国家提供。因此,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包括宅基地和土地)的处理应遵循上述民法典的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表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具有专属性的权利,与特定的社会身份相关联。

2.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个人。因此,无人能够直接继承宅基地本身,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据此继续使用宅基地。

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和土地将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则房屋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并基于房屋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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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五保户的宅基地归谁所有最新法律,土地承包法有关五保户的规定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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