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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细柳街道姜仁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摘要:为保障西安高新区征收细柳街道姜仁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参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姜仁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西安高新细柳街道姜仁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保障西安高新区征收细柳街道姜仁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参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姜仁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细柳街道办事处是姜仁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征收实施主体。

  被征收人是姜仁村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征收范围是姜仁村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二条 征收安置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统一征收、统一政策、综合补偿、按人安置、货币补偿、市场安置原则,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合法产权是指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砖木、砖混等居住性主体建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下部分(不含地下室),以及其他依法拥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三条 征收补偿

  (一)住宅补偿

  1、对要征收的农村房屋,鼓励维持原貌,实行综合补偿和重置成新补偿两种补偿方式,按照“一证一户”的办法,一户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一证一户”的确定,由西安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细柳街道办事处、细柳资源规划所、村两委会逐级确定。

  对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以其证件并实际拥有住宅为准;对未持有合法《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实际拥有住宅的,以是否符合长安区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为确定依据。

  2、鼓励被征收人优先选择综合补偿价方式。对选择该方式的,委托评估机构,对其拥有的合法住宅及其附属物只进行丈量登记,不再进行评估,每户统一给予36万元综合补偿。

  3、对选择重置成新价补偿方式的,对其合法产权,按照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其中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对违法改建、扩建、新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4、对非法买卖宅基地建设的房屋及其附着物不予补偿,人员不予安置。

  (二)耕地附着物补偿

  1、对包括苗木在内的整片及零星苗木花卉园林原则上只补偿迁移费,不赔偿树木价值,确保苗木花卉可移动物品的正常经营,迁移费通过依法评估方式确定。对确系不可移动的,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种植的苗木不予补偿。

  2、 对持有乡镇企业用地手续的企业不动产,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对其动产给予搬迁补偿,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对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4、违法建筑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和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四条 住房安置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本着既有利于长期稳定,又有利于加快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的原则,原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化补偿,居住安置以市场化安置为导向,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对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先签先选房的办法,选定安置房。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按照高低搭配原则分配。安置房按照市场化安置在细柳街道辖区内确定房源。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根据《西安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西安高新区征收安置涉及安置住宅及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基准价咨询报告》,按以下方式结算:

  货币补偿安置款(元)=安置住房面积(平方米) x货币补偿基准价( 8423元/平方米) +经营用房面积(平方米) x货币补偿基准价( 14139元/平方米)。

  货币补偿基准价确定为8423元/平方米。

  经营性用房货币化补偿基准价确定为14139元/平方米。

  购买安置性商品房的,由西安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联系、提供房源,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协议签订的顺序,依次进行购房挑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总价款低于货币补偿安置款的,由细柳街道办事处将购房款项直接转入开发商,剩余部分转入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该在半年内完成住房的购买,被征收人及被安置成员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必须人均超过35平方米(含已经购买的商品住房)。达到条件,细柳街道办事处给予办理支付购房款、支付剩余安置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

  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数,给被征收人奖励12%资金,用于所购买商品住房的契税、大修基金、装修等方面。

  (二)补偿安置协议由细柳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一般应以户为单位,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人为单位。

  (三)集体经济成员安置

  1、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属于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属于户口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现役义务兵战士(不含在部队就业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2、没有享受过征收(拆迁)住房安置待遇。

  3、集体经济成员每人为70平方米居住用房,10平方米经营 用房,每人再给予5万元的安置补助资金。

  (四)非集体经济成员安置

  1、户口注册地在本村,全家为集体经济人员和非集体经济人员混居户,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其配偶及子女属于被安置集体经济人员,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曾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的分配,征收公告日前在本村长年居住生活30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给予每人70平方米住房安置,不享受经营用房和安置补助资金。

  2、全家为非集体经济人员,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户主参加工作及农转非前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征收公告日以前在本村期住15年以上,无违法占地建设行为,给予每户安置210平方米住房,不享受经营用房和安置补助资金。

  第五条 搬迂过渡

  (一)被征收人自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并腾空交房当月后自行过渡。

  (二)被征收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因安置房建设需要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按照每户每月1500元或每人每月500元的基准支付过渡费。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不给予过渡费。

  (四)因建设等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6个月内未回迁安置的,从第37个月开始,按照原过渡费二倍的标准发放过渡费。

  (五)被征收人在外过渡时,一次性发给每户2000元的搬家补助费 (含回迁)。

  (六)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发放三十六个月过渡费。

  第六条 奖励

  (一)为了 加快整村房屋征收拆迁进度,从整村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设10天宣传期,30天奖励期,每10天为一个阶段。

  在宣传期和第一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7万元;

  在第二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4万元;

  在第三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原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奖励2万元。

  (二) 为了实现“拆除清零”,将房屋相连的20户作为一个连户组,将该村分为若干组,一户只能在一个组,该组各户全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和拆除后,每户给予2万元奖励。

  第七条 征收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评估机构由细柳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选定。评估机构要严格把握评估标准,杜绝虚假评估现象的发生。否则,取消其参与评估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安置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抢占安置房屋,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方案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市颁布并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则以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但已经依照本方案签订合法有效的征收安置协议的,按协议履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已依本方案做出裁决的,执行裁决。

  第十一条 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现行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及高新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西安高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拆迁】高新区细柳街道姜仁村整村拆迁通告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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