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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李春禹律师

李春禹律师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法律服务 集体土地流转 泛金融类法务服务

李春禹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督导律师,拥有逾18年法律执业经验。他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执业,多年来一直坚持一线办案,专注服务于不良资产处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类服务;企业法律风险、行政风险防控及处置;民商事、行政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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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盘活存量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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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存量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存量土地盘活政策

一、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

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关政策有哪些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关政策主要围绕土地的合理利用、节约使用以及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展开。以下是相关政策要点的详细阐述:

1)政策导向与原则

1.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这要求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必须注重土地的节约和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在土地供应上,政策强调优先利用存量土地,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关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 严格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时,应确保不损害耕地资源,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具体措施与操作

1. 土地复垦与再利用:对于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但也可根据规划用于其他建设用途,从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 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对于已经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但尚未开发建设或建设未完成的土地,以及已经开发建设但利用不充分、不合理的土地,应鼓励进行再开发。这包括通过重新规划、改造或升级等方式,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3. 政策激励与引导: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工作。同时,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3)管理与监督

1. 加强土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对于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2. 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准确登记和分类管理。这有助于掌握土地的利用状况,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3.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提高土地使用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这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良好氛围。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相关政策旨在通过合理利用、节约使用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等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闲置地 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措施

农村闲置地、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采取多样化合法方式,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农业生产相关利用

1. 复垦耕种:将闲置土地整理、改造为耕地,用于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应恢复耕种。

2. 发展设施农业:建设温室大棚、养殖舍等,进行反季节种植或畜禽养殖。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2)农村建设相关利用

1. 农村宅基地建设:在符合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前提下,用于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标,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建设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公益事业项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需经审核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产业融合与流转经营

1.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将闲置土地用于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等。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融合发展政策导向,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等相关手续。

2. 流转经营:鼓励农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农业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实现规模经营和高效利用。推动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流转,保障双方权益。

四、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18条政策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的18条政策建议:

1)明确闲置土地定义与分类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闲置土地的定义,即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包括农村闲置宅基地、城市闲置土地等,以便采取针对性措施。

2)加强闲置土地监管与清理

3. 建立健全闲置土地监管机制,定期对闲置土地进行巡查和登记。

4. 对农村闲置宅基地进行清理,鼓励农民复垦或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对城市闲置土地进行排查,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或进行土地转让。

3)创新闲置土地利用方式

6. 鼓励农村闲置土地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建设,提升农村精神文化水平。

7. 支持企业将生产车间与闲置土地结合,解决用地难题,同时盘活农村闲置土地。

8. 引导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或其他方式利用闲置土地,增加农民收入。

9. 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将闲置土地改造为旅游景区,吸引游客,促进经济发展。

10. 发展休闲农业,利用闲置土地创办农家乐等,提供休闲旅游服务。

4)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11. 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2. 对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利用土地。

13. 简化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提高处置效率。

5)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

14. 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土地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15. 引导用地单位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闲置。

6)建立闲置土地处置长效机制

16. 将闲置土地处置纳入土地管理考核体系,作为评价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

17. 建立闲置土地处置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法律责任与追究

18.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土地闲置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需要政府、用地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明确政策导向、加强监管与清理、创新利用方式、完善处置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以及建立长效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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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春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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