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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登记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公示吗

李银磊律师

李银磊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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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要登记吗,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公示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要公示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需进行公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公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虽未直接提及“确权登记公示”,但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等关键信息,并听取相关意见。这体现了土地相关事项公示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此条款虽针对房屋征收,但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紧密相关,间接体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动时的公示要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虽未直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公示程序,但确立了不动产登记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公开登记资料,供公众查询。这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公示提供了法律基础。

2)公示的具体环节与内容

拟征收土地阶段的公示:在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关键信息,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及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确保被征地农民提前了解征收计划。

确权登记阶段的公示:虽具体法规未直接提及,但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公开透明原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信息应可供公众查询,间接实现了公示效果。

3)公示的重要性

保障公众知情权:公示确保公众及时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公示程序约束政府行为,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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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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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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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土地征收还需要公示吗,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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