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商铺拆迁 > 拆迁案例

房子要拆迁,政府下达了危房通知

摘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本案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由区政府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危房鉴定的合法结论,也不能作为涉案房屋拆除的依据。
房子要拆迁,政府下达了危房通知

  案号:(2020)黑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案情简介:

  徐某的房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动源街的一处街边门市房,属于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成时间为2001年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在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区政府于作出了《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在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要对包括徐某房屋在内的三十一处房屋,以危房排险为由进行拆除。

  案件结果:

  《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主要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区政府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

  专业解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本案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由区政府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危房鉴定的合法结论,也不能作为涉案房屋拆除的依据。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