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黑01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撤销限期拆除通告案
审结日期:2020年10月30日
案情简介:
徐某的房屋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某区动源街的一处街边门市房,属于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建成时间为2001年且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在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的情况下,区政府于作出了《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在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要对包括徐某房屋在内的三十一处房屋,以危房排险为由进行拆除。
案件结果:
《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主要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区政府于2020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
专业解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提出危险房屋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本案危险房屋鉴定申请是由区政府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涉案房屋危房鉴定的合法结论,也不能作为涉案房屋拆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