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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拖欠6个多亿!新规能制得住吗?

摘要:总而言之,征地补偿款的拖欠、挪用问题不能一直持续下去。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来,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房屋征收中鲜有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新闻曝出,都是“钱等人”而非“人等钱”。显然,农村征地拆迁的法治环境也应当不断得到改善,而不是长年原地踏步。
征地补偿款拖欠6个多亿!新规能制得住吗?

  据潇湘晨报日前报道,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月24日通报,因多年拖欠征地补偿费,该厅决定对省内8宗地、涉及7个用地批复的拖欠征地补偿行为公开挂牌督办。而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8月,云南全省涉及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有43宗地、拖欠价款6.32亿元,涉及7个州(市)、12个县(区)。那么,面对屡禁不止的征地补偿款拖欠、挪用等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带来的全新征地程序能否对这一违法情形予以有效遏制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给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实践中,拖欠征地补偿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大体上就两种:一是项目启动后补偿资金因故未能按时足额到位;二是县里下发的征地补偿费用被村委会或者村集体以某种名义挪作他用了,未能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但无论是什么理由,地也占了房子也拆了,征收方必须确保老百姓的补偿安置权益及时足额到位,不打任何折扣。

  【新规施行,征地补偿款先到位,征地拆迁后报批】

  事实上,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随之修订的各地征地新规都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以有效遏制类似不法情形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侵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新规显然借鉴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城市房屋征收中补偿费用的保障问题所做的规定。

  “先到位,后报批”就此成为了农村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定操作顺序。换言之,补偿费用没落实前征地是无法向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报批获准的,所报批项目账户内的补偿资金就是征地报批的法定凭据之一。

  而在前述报道中就有这样的表述:今年3月31日前仍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将同时撤销相应征转用地批复,责成当地政府限期制定整改措施,暂停当地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待整改完成后,恢复征收工作。

  这无疑是征地拆迁已然获批开始后,对拖欠补偿款行为的事后补救监督措施。到了这一步,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损害很可能已经客观形成了,“暂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仅仅是督促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一个手段。

  而新规则有望将事后补救提升为事前排除风险,这对保障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权益而言的确是一大进步。

  【实际支付补偿款必须限期完成】

  此外需要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不仅征地补偿费用需要提前打入征地项目的专门账户中。一旦征地依法获批,相关的补偿款也应当限期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

  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6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区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时支付给村民,并将收支状况公布,接受监督;同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和支付清单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由此看来,报道中提及云南省一些项目存在“多年拖欠”征地补偿费的情形,不仅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为地方性规定所不容许。

  最后我们来看看被征地农民认为属于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被拖欠、挪用时的救济渠道。《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前述新闻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督、查处拖欠征地补偿款行为是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被征地农民一旦发现此问题,不要单纯与村委会、村集体纠缠不休,而是要及时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其立案调查。

  而对于村委会妄图以“村民会议决议”等形式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持反对意见的被征地农民有权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向乡镇街道申请监督改正。若乡镇街道不作为,则可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被征地农民还要灵活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申请等手段,获悉征地补偿费用的下发情况。对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截留补偿款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总而言之,征地补偿款的拖欠、挪用问题不能一直持续下去。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以来,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房屋征收中鲜有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新闻曝出,都是“钱等人”而非“人等钱”。显然,农村征地拆迁的法治环境也应当不断得到改善,而不是长年原地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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