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冒充身份和她人聊天暧昧是否犯法需结合行为性质、目的及后果综合判断,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一、民事侵权层面
1. 侵犯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若冒充身份聊天时使用他人姓名,可能构成姓名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侵犯名誉权:若冒充身份聊天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名誉,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二、行政违法层面
若冒充身份聊天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例如,通过冒充身份实施网络诈骗未遂但情节恶劣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三、刑事犯罪层面
1. 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诈骗罪。若冒充身份聊天旨在骗取他人财物,且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2. 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冒充公职人员身份聊天并实施欺骗行为,可能触犯此罪。
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冒充身份聊天行为涉及网络犯罪活动,可能构成此罪。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为一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刘某某锋向邓某某支付其冒用邓某某身份信息所注册的广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广州诺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挂靠费(法人挂靠费按月收取,自2019年6月起算,每月每家计8000元,以上法人挂靠费暂计至2021年10月,实际应支付至刘某某锋注销两家企业之日止);
2.刘某某锋向邓某某承担人格权损害赔偿20000元;
3.刘某某锋向原告承担因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5000元;
4.刘某某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规定,邓某某有权要求刘某某锋承担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等责任,刘某某锋应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其利用邓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广州永聚商贸有限公司和广州诺图贸易有限公司,并向邓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驳回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李某某、李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交出冒用原告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并向原告作出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核);
2、本案诉讼费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另案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李某某在珠泉镇人民政府对大路村××自然村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无视党纪国法,精心策划,利用多人之手,套用他人房屋图片,冒用李某某的姓名伪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通过非法手段到银行以原告李某某的姓名,开设了储蓄账户(账号8101××××5944),并冒用原告李某某姓名伪造了领款领条,成功贪污了10200元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款。限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作出书面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法院审核后,在本村范围内张贴),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赵某某、东莞市阿某某耳科技有限公司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阿特公司、被告江某某即刻删撤所有侵权广告宣传物料,停止继续印制、销售并销毁与原告有关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阿特公司在《人民法院报》及其注册的涉案微信公众号“阿某某耳TWS耳机”(微信号:
×××19)首页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款,要求:
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被告阿特公司、被告江某某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侵权情节,《人民法院报》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
6.0cm9.0cm(名片大小,非中缝位置);
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30日;
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获得原告认可;
3、判令被告阿特公司、被告江某某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010000元。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被告阿特公司、被告江某某盗用原告姓名,并滥用原告形象在全国范围内推荐、销售该侵权品牌,还以假借原告是该款品牌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向消费者做虚假宣传和承诺,严重损害了原告代言利益和代言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被告东莞市阿某某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及微信公众号“阿某某耳TWS耳机”(微信号:
×××19)首页上向原告赵某某公开道歉声明(《人民法院报》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非中缝位置,被告东莞市阿某某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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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冒充别人和别人聊天犯法吗,冒充女性和男性聊天犯法吗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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