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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软弱涣散村”的认定,并非由某一部特定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而是通常基于地方政策、村级治理状况及社会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评定。尽管如此,可以从相关法律精神及村级组织管理的角度,对如何理解和认定“软弱涣散村”进行阐述。
1)“软弱涣散村”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界定:“软弱涣散村”通常指的是村级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村务管理混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村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的村庄。
2. 主要特征:
村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党员队伍涣散,组织生活不规范。
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缺失,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不健全。
村务管理不透明,财务混乱,存在违规违纪现象。
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
村民对村级事务参与度低,满意度不高,存在信访矛盾突出问题。
2)法律依据与相关政策虽然“软弱涣散村”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为理解“软弱涣散村”提供了法律背景。这些条款强调了村民委员会在村级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当村民委员会无法有效履行其职能时,就可能形成“软弱涣散”的局面。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基层治理等过程中,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和整治措施。这些标准和措施通常包括村级党组织的建设情况、村民自治组织的运作情况、村务管理的规范性、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以及村民的满意度等多个方面。
3)认定程序与整治措施1. 认定程序:
由上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专项工作组,对村级治理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对照“软弱涣散村”的认定标准,进行逐一评估。
评估结果经上级党委、政府审核确认后,对外公布并纳入整治范围。
2. 整治措施:
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提升党员队伍素质,强化领导核心作用。
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推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落实。
规范村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管,提高透明度。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软弱涣散村”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涉及村级治理的多个方面。通过加强村级党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规范村务管理以及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投入等措施,可以有效整治“软弱涣散村”,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白小屯村委会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法院(2020)豫071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2、维持原审法院(2020)豫0711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3、肖某某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1、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撤销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之诉是两个不同的诉,另如肖某某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向政府反映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白小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西安市未央区伍新村、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村民委员会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团结村村民标准安置原告住房65平方米、商业用房20平方米;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偿费21600元(600元/月*36个月);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至2020年的村民分红福利7000元(1000元/年*7年);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离婚后,原告的户口并未迁出,其户籍一直在XX村XX号,且其本人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也一直由村里统一缴纳,因此,原告属于XX村的合法村民。案件受理费25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村民委员会、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村XX小组负担3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一并支付原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孟某某支付自2014年至2020年的村民分红福利款7000元。
鲁某某、开封新区斗门村委会田斗门东组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鲁某某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斗门村东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95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出生起是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在被告处一直都有户口及承包土地,医疗保险也在被告处缴纳,2014年之前,被告也分配给了原告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自2014年1月份至今被告未再分配给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69500元(2014年9月300/人,2015年6月11000元/人,2017年3月50000元/人,2018年1月1700/人,2018年2月5000/人,2019年1月1500/人),原告自2014年1月份起未再享有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田斗门村东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开封新区斗门村委会田斗门东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鲁某某支付补偿款59500元,原告鲁某某属于被告开封新区斗门村委会田斗门东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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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户口在村怎么证明,村集体土地承包给外村人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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